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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医生冲突中倒地重伤被告人获无罪,经抗诉二审发回重审

澎湃新闻记者 陈绪厚 实习生 曹敏
2024-01-11 20:53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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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显示,深夜,走在小区内道路上的夏锐(化名)被一名男子赶上,该男子夺走了夏锐的手机,夏锐尝试抢回,在此过程中,夏锐随后倒地不起。随后,一名女子来查看夏锐的情况,并将夏锐拖至路边。事后,两次司法鉴定结论均显示,夏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因抢手机,夏锐(化名)和陈某易发生冲突。监控视频截图

夏锐是甘肃酒泉一家三甲医院的医生,与他发生冲突的男子名叫陈某易。 事发后,陈某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易用拳故意伤害夏锐致其重伤的事实,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不具有排他性。同时,对于被害人构成重伤的癫痫认定,在本案中有两份伤情鉴定报告,该两份鉴定报告系依据相同的病历和检查资料作出,鉴定结论出入较大,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该两份鉴定报告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据此,一审法院判陈某易无罪。

一审宣判后,检方提起抗诉。2024年1月10日,夏锐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目前,酒泉中院已将此案发回重审。

酒泉中院于2023年12月下旬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陈某易用拳故意伤害夏锐身体的事实存在,夏锐受伤与陈某易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但夏锐受伤倒地后,另一人陈雪(化名)又将夏锐往路边拖拉时从夏锐身体上翻滚倒地,对夏锐是否造成二次伤害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原判认定陈某易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冲突中倒地重伤

“70后”夏锐是甘肃酒泉市一家三甲医院的医生。据夏锐称,202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他喝完酒后回家,途经小区内一居民楼附近时,看到一男一女,当时他拿着手机边走边看,随后其中的女子以为他有拍摄,便喊住他,他认出该女子是医院的护士陈雪。陈雪要求看手机,他没有给,双方纠缠了十分钟左右。其间,陈雪拉扯他的胳膊,被他甩开,他往家的方向走,没走多远发现上述男子追了上来,抢了他的手机。

夏锐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在一处道路上,夏锐被一名男子追上,该男子夺走了夏锐的手机,夏锐尝试抢回手机,但没有成功。在此过程中,该男子疑有挥拳动作,夏锐倒地。随后,该男子拿着手机离开监控画面。另一段监控视频显示,夏锐倒地不起,陈雪来查看,将夏锐拖拉至路边。

监控视频(00:18)
经酒泉市人民医院诊断,夏锐的伤情为:开放性颅脑损伤中型;脑挫裂伤(左侧额叶、右侧额叶);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脑脊液耳漏;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硬膜外血肿;中耳乳突积血/液;右侧股骨干骨折;混合型耳聋。2020年9月,夏锐经酒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后遗症;继发性癫痫。

2020年10月,经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11月,夏锐被兰州大学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双侧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2020年11月,夏锐被兰州大学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创伤性癫痫、脑外伤后遗症。2021年8月,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夏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颅内出血、脑挫裂伤、外伤性硬膜下积液、右颞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本次颅脑外伤所致外伤性迟发性癫病,构成重伤二级,夏锐本次外伤所致右股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外伤性硬膜下积液、右颞骨骨折、外伤性迟发性癫痫,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两次鉴定结论显示,夏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夏锐向澎湃新闻表示,同在一家医院上班,他和陈雪只是认识,没有任何交集和其他关系。事情的起因是,陈雪以为他拍了照片或视频,要求查看他的手机,但实际上他没有拍陈雪的任何照片和视频。冲突中,对方朝他的眼部打了一拳,他倒地后就不省人事了。

据陈雪的证言,她称,事发当晚,她和堂哥陈某易喝酒后回家,车停下后,她趴在车上找一个装饰物,此时夏锐路过问她“一个女人半夜趴在别人的车上干什么”,她就问“凭什么这么说我”。双方都喝醉了,于是发生了争执。

2020年10月,夏锐的伤情鉴定结论出来后,陈某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

陈某易供述称,事发当晚,他发现陈雪和夏锐发生争吵,但未听清他们具体说啥。夏锐离开时,他过去追问刚刚在干什么,夏锐称手机有东西,于是他抢走了夏锐的手机,夏锐反过来抱他,他躲避时夏锐就跌倒了。随后,他开车离开,并让陈雪去看下夏锐的情况,发现夏锐手机无法解锁后,就把手机扔到草坪了。陈某易称,他没有打夏锐,夏锐的伤和他没有关系。

一审:故意伤害证据不足

2022年7月,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以陈某易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此案因疫情、辩护人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等原因曾延期审理、中止审理。2023年2月,此案恢复审理。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中,陈某易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抢劫罪,夏锐是否因外伤导致癫病等是庭审辩论的焦点。

庭审中,陈某易辩解称,他没有故意伤害夏锐,对夏锐的重伤鉴定有异议。陈某易的辩护人提出多条辩护意见,其中包括:1、指控夏锐被陈某易一拳打倒在地事实不清,引发本案的原因未查明;2、夏锐的伤情系多因一果叠加而成,根据监控视频,不排除陈雪在对夏锐拖拽施救时,对夏锐造成二次伤害;3、认定夏锐构成重伤的所有司法鉴定意⻅均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错误、鉴定文书失范、检材收集违规,甚至虚构鉴定事实等诸多违法违规之处,不能作为支持控方指控证据使用。

酒泉市肃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公诉机关认定是陈某易将夏锐捣了一拳,经过反复观看监控视频并模拟场景还原,均无法得出陈某易有将夏锐用拳打倒的唯一性;若按夏锐陈述,陈某易在其右眼部捣了一拳,将其打倒在地,依照惯性,夏锐应该向左侧倒地,但监控视频中夏锐是向右侧摔倒后仰面倒地;入院诊断中记录“双侧眼眶略青紫,脸结膜充血,球结膜水肿”,按照陈某易的体型,如果其一拳将夏锐打倒在地,眼部必然肿胀,明显青紫,且应只有右侧眼眶青紫。双侧眼眶略青紫的诊断更符合摔倒后造成颅脑损伤所产生的反应;根据陈某易和夏锐在侦查机关起初的笔录中,结合监控视频,不能证明陈某易的推搡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综上,陈某易不构成伤害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抢劫罪。

酒泉市肃州区法院表示,在本案中,夏锐是否因外伤导致癫病是认定其伤情是否为重伤的关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根据原有的病史资料和检查单,作出的伤情鉴定与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情鉴定出入较大,两份鉴定报告差别较大,不具有唯一性,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酒泉市肃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易用拳故意伤害夏锐致其重伤的事实,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不具有排他性。同时,对于被害人构成重伤的癫痫认定,在本案中有两份伤情鉴定报告,但该两份鉴定报告系依据相同的病历和检查资料作出,鉴定结论出入较大,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该两份鉴定报告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故被害人构成重伤的伤情结论无认定依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易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据此,2023年6月,酒泉市肃州区法院一审对陈某易作出无罪判决。

检方抗诉,二审发回重审

一审宣判后,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有错误,提起抗诉。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于2023年7月作出的《刑事抗诉书》显示,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认为,陈某易故意伤害夏锐的事实有其自己的供述,其堂妹陈雪的证言,被害人夏锐的自述,现场监控视频资料,以及夏锐被致伤后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印证、佐证,该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链条。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陈某易故意伤害被害人夏锐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其故意伤害夏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两份鉴定意见鉴定时均依据的是夏锐相同的住院治疗病史、病历和相关检查资料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差别较大,不具有唯一性的结论认定错误。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表示,陈某易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且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二处,轻伤二级一处的伤害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片面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不合理辩解,进而不合理地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不具有唯一性,据此作出无罪判决确有错误。

2023年11月,酒泉市检察院作出的《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显示,原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陈某易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酒泉市中院二审认为,陈某易用拳故意伤害夏锐身体的事实存在,夏锐受伤与陈某易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但夏锐受伤倒地后,陈雪又将夏锐往路边拖拉时从夏锐身体上翻滚倒地,对夏锐是否造成二次伤害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原判认定陈某易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3年12月下旬,酒泉市中院二审作出裁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酒泉市肃州区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2023年12月下旬,酒泉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受访者 供图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施佳慧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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