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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 在朋友圈发“某某欠账不还”,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

2024-01-12 17: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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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6月30日,被告张某通过某新媒体平台、朋友圈发布信息,称:“木垒县某乡(附门牌号)哈某欠账不还……”同时附哈某家庭四人合影等多张照片。哈某报警,经某乡派出所调解,张某于2023年7月1日将其发布的内容删除。

2023年11月,哈某及其配偶、子女将张某诉至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停止侵犯原告四人名誉权的行为,向其当面赔礼道歉,并在某新媒体平台、朋友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张某播放电话录音证实: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其持续与原告哈某电话联系,要求哈某就房屋外墙瓷砖款进行结算,哈某表示在外务工无法返回;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的录音中,哈某承诺付款;2023年4月双方对瓷砖价格产生争议;2023年6月30日,原告又对欠款不认可。因此被告认为自己在网络中发布的内容属实,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哈某在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的通话录音中均表示要拖延还款,而非拒绝付款,直到2023年6月30日明确否认有欠款,故被告在某新媒体平台、朋友圈发布“哈某欠账不还”属于对他人行为的客观评价,不属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更未对原告哈某进行侮辱、诽谤,且被告已于2023年7月1日删除该视频、朋友圈。

综上,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但被告应以诉讼等合理渠道解决与原告之间的债务纠纷,不应将其个人照片、夫妻合影、子女照片等图片发布于网络空间。尤其是原告的女儿作为未成年人在本案中受到无辜牵连,可能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影响,应当予以优先保护。

经核实,被告张某在某平台的“粉丝”有300余人,朋友圈好友1100人,虽发布时间仅为两日且未用于营利,但该行为仍侵犯了原告四人的肖像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就侵犯原告四人肖像权的行为当面赔礼道歉,并连续两日将道歉内容在其发布相关视频及照片的某新媒体平台账号、朋友圈中公开发布,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驳回原告哈某等四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官提醒

为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这是为了坚决杜绝动辄以网络曝光的形式解决纠纷的行为,避免因此引发诸如“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非理性行为。

网络空间亦非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不做“网络黑子”,不当“键盘侠”,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建设一个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

作者/杨 帆

编辑/王诗文

主编/马 芳

总编/王定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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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每周一“典”] 在朋友圈发“某某欠账不还”,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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