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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指尖普法新模式 这家法院“小短剧”演绎“大普法”

2024-01-14 15: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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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谁担责?”

“绕过中介买房,违法吗?”

“好意同乘需要担责吗?”……

这些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你知道怎么处理吗?

为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推出

“民法典‘金’剧场”原创系列普法视频

至今已推出22期

干警自编自导自演民法典普法情景剧

跟节点、追热点、搞原创、接地气

让您在追剧的同时轻松学法!

一起来看看部分精彩内容吧!

/ 第一集 /

无偿保管,

那些被雨打湿了的纸谁“买单”?

生活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临时有事情委托他人帮忙保管物品,可保管过程中,物品受损了,无偿保管人是否要赔偿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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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关于保管人的责任问题,《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即只要受他人委托保管物品,就应当承担保管责任,不管有偿还是无偿。只不过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比较低,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灭失或者毁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重大过失的认定,按照通常的解释,如果保管人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做到,即构成重大过失,保管物发生损害或者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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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集 /

在社交平台上曝光前男友“渣男”,

是合法披露还是侵权行为?

情侣正常分手,却不料前女友在社交平台上,“实名爆锤”是“渣男”“海王”,前女友的做法是合法披露还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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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如今社交网络非常发达,“劈腿”“出轨”等桃色事件自然容易引起极大关注,一经曝光就会迅速传遍整个网络。被批判者,不仅在自己的小圈子里名誉扫地,更可能引发“社会性死亡”,网络上的道德批判可能比熟人社会中更加猛烈、直接,甚至可能引发全社会的舆论风暴。上述案件中,小美在社交平台中使用的词汇明显具有侮辱性,经转载后造成恶劣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大壮的名誉,构成名誉侵权,对此,小美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控诉出轨事件一定要秉承理性和公正的态度,牢记“不曝光隐私,不曝光照片、视频,不使用侮辱性词汇,不造谣传谣,适可而止”等规则。切记不要因为愤怒忘记法律的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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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集 /

顺风车司机记错地点导致乘客误机,

是否该赔偿损失?

作为共享出行方式,顺风车正成为人们出行的新选择,一方面顺风车合乘的方式,可以分摊成本,降低出行费用,另一方面,司乘纠纷、安全纠纷也屡见不鲜。如果顺风车司机记错地点导致乘客误机,是否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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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本案中,裴女士、网约车平台、张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别于网约快车和专车。因为快车、专车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营运车辆,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而网约顺风车属居间分摊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平台提供居间服务收取报酬,案涉当事人间形成由张司机依约平安将裴女士送往指定地点,由裴女士分担车费的无名双务合同关系。

该网约车平台提供预约平台,撮合裴女士及张司机订单成立,已履行了居间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机票退改规则,裴女士实际损失为票价的90%,即394元,至于机场建设和票价的10%,应由航空公司或订票平台退还。张先生未按约定时间至指定地点来接裴女士,构成违约,且直接造成裴女士延误乘机,故应赔偿裴女士的相应损失。裴女士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张司机赔偿裴女士退票费394元,并驳回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顺风车出行是一种分摊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双方都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乘客与司机应在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文明乘车、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第四集 /

中华田园犬被盗杀,

主人能要精神损失费吗?

养了多年的中华田园犬被盗杀,除了经济补偿损失,主人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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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人格权益保护的司法需求也不断多元化。本案中,张大爷在饲养犬只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情感和精神寄托,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保护动物是当今社会提倡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判决支持张大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当然,动物能否作为自然人的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主要是考虑动物死亡是否影响人格权益,即动物的受害是否影响到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否则,饲养的动物仅能作为饲养人的一般财产,而不具备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特征,从而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第五集 /

业主请保安指挥倒车,

却造成车辆剐蹭,谁该担责?

业主请小区保安指挥倒车却造成车辆剐蹭,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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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须审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小区保安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在被告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在没有证据证明保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小刘作为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应当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约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根据施惠人在事件中的过错程度认定侵权责任,并酌情减轻甚至免除其责任。原因在于“好意施惠”属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社会成员友好感情的行为,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会对社会起到价值引领作用。

此外,若对施惠人施加过于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很可能会使施惠人产生顾虑,从而降低施惠积极性。

“好意施惠”是值得社会积极宣扬与鼓励的行为,是人与人相互关爱、互帮互助的一种良好体现,但是好意施惠者在施惠时应注意审慎义务,确保在自身安全及能力范围内帮助他人,避免因好意施惠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注:本文中的视频均为干警根据真实案情重新演绎拍摄而成,其中角色形象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虚构。

原标题:《开启指尖普法新模式 这家法院“小短剧”演绎“大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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