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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诈骗!39人获刑!

2024-01-15 17: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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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我这有赚钱的路子,薪资待遇高,还管吃管住,去不去

:有这好事谁不想去

你是不是也在企盼有这样的好事

下面介绍一下39名“好朋友”

因听信“高薪”诱惑

不惜铤而走险

最终

换来法律的惩罚

案情简介

1.2019年4月23日,龙某桥在他人的安排下从国内偷渡至缅甸勐平发昌集团“小林子”(身份不明)的诈骗窝点,实施针对境内人员电信诈骗活动。同年5月,小林子向龙某桥承诺邀人来诈骗公司实施诈骗,将交由其管理前来的人员,并可以获得提成。龙某桥则以高薪引诱田某兴、梁某、安某涛偷渡至缅甸,田某兴也按照龙某桥的指挥,邀约和吸纳了田某华、石某阳、龙某、龙某辉、田某军、龙某康等人,安某涛邀约龙某雄结伙偷渡缅甸。同年5月23日,田某兴按照龙某桥的指挥,将上述人员从云南偷渡至缅甸勐平龙某桥所在的诈骗窝点,实施针对境内人员电信诈骗活动。同年6月5日,龙某桥以高薪引诱并组织杨某一、杨某三从国内偷渡至龙某桥所在的诈骗窝点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2.2019年7月,安某涛在缅甸以高薪为诱惑电话邀约安某州、杨某记、杨某偷渡至缅甸。先后于2019年7月、11月组织安排上述人员偷渡至缅甸勐平安某涛所在的诈骗窝点,实施针对境内人员的电信诈骗活动。

3.2019年9月,龙某桥在缅甸电话邀约田某兴偷渡至缅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田某兴在“蛇头”的带领下欲从云南省孟连县偷渡出境,后被孟连县公安机关查获。

4.2020年2月19日,杨某一从从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波务工,并于2023年3月2日从国门自首回国。

5.2020年3月20日,龙某桥以高薪引诱田某兴、龙某兵等人从云南边境偷渡出境至缅甸勐平龙沙桥所在的诈骗窝点,实施针对境内人员的电信诈骗活动。

6.2020年3月中旬,安某涛以高薪引诱杨某、龙某等13人偷渡至缅甸;杨某又按照安某涛的指使以高薪引诱杨某二、刘某、邓某偷渡至缅甸;龙某邀约余某水偷渡去缅甸;王某江、严某星、尹某勇在梁某高(未到案)的邀约、安排下与安某涛相约一同偷渡至缅甸。上述人员先后在安某涛的组织安排下,结伙从边境线偷渡至缅甸勐平,由安某涛带至诈骗窝点,针对境内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同年3月21日,唐某清、龙某、余某水三人在安某涛的组织安排下从边境线偷渡至缅甸勐波,进入安某涛所在的诈骗窝点实施针对境内人员的电信诈骗活动。同年3月21日,梁某超、满某雨、孙某淘、龙某某在梁某高的邀约安排下,结伙从边境线偷渡至缅甸勐波,进入安某涛所在的诈骗窝点,实施针对境内人员电信诈骗活动。

7.2020年5月16日,龙某从松桃出发途经郑州、西双版纳机场,从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波务工,于2021年9月25日从国门自首回国。

8.2020年6月18日,龙某辉从松桃出发途经桂林转机到西双版纳机场,从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波务工,于2021年7月15日龙某辉从国门自首回国。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龙某桥、安某涛、田某兴、杨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领导、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分别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其中,龙某桥和安某涛组织的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均达十人以上,属于人数众多情节。

被告人龙某桥等29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且一年内在境外诈骗窝点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累计时间30日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诈骗罪、偷越国境罪。

被告人梁某等10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 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分别构成偷越国境罪。

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28日,松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龙某桥等39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一案,以被告人安某涛、龙某桥、田某兴、杨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以被告人杨某记等25人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被告人田某全等10人犯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共计25.48万元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官有话说

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近年来,想出国务工的人越来越多,一些受高薪诱惑偷越国境出国务工从事电信诈骗,企盼着赚快钱。殊不知,幸福的生活是要靠自己去创造的,是要自己付出劳动后的收获。我们再一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国界意识、法律意识,要自觉遵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不可心存侥幸,国门底线不可触犯。特别提醒:守护好个人信息,谨防电信网络诈骗,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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