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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帮助青海省发改委一处级干部洗钱,获刑一年六个月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2024-01-17 18:09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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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改委一名处级干部,让一商人为其“洗白”受贿所得,其后二人双双获刑。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关于一商人洗钱案的判决书,披露了青海省发改委铁路航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正处级)付林佳贪腐案的洗钱情节。

上述判决书显示,生于1967年的付永六是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案发时系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犯洗钱罪,付永六于2022年6月1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后于2023年10月27日被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决定逮捕。

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就付永六犯洗钱罪一案,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青0104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2018年9月,被告人付永六按照时任青海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副处长付林佳(另案处理)的要求,将付林佳收受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宏(另案处理)贿赂的80万元通过其本人及彭某、傅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划转。

城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永六为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付永六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但其在到案后及开庭审理时对是否明知涉案款项系贪污贿赂犯罪所得拒不供述,不应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变更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付永六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付永六上诉称,自己是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因是小学文化,对法律上的行贿受贿不清楚,没有故意回避和隐瞒事实真相,应当认定其构成自首,减轻处罚。

西宁中院二审后认为,付永六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但其到案后至庭审对提供账户帮助转移的80万元系贿赂犯罪所得的事实拒不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24年1月8日,西宁中院裁定驳回了付永六的上诉。

2021年12月23日,青海省海南州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青海省铁路民航建设协调办公室副主任付林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青海省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正接受海南州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上述信息所附简历显示,付林佳生于1974年12月,系湖北浠水人,研究生学历,1994年9月参加工作。从2010年11月至落马,历任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副调研员;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副调研员、副处长;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管理协调处处长;青海省铁路民航建设协调办公室副主任。

2022年2月14日,青海省纪委监委官网发布消息称,日前,经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海南州纪委监委对青海省铁路民航建设协调办公室原副主任付林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付林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在组织审查调查期间,隐瞒事实真相,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付林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付林佳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经海南州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2年4月13日,青海省贵德县法院公开审理付林佳犯受贿罪一案。

该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显示,贵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林佳利用其担任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铁路航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王某某开设的青海某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玉树州某县工程,收受王某某贿赂80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付林佳自愿认罪认罚,最后陈述阶段对触犯党纪国法作出忏悔。鉴于案情影响重大,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朱伟辉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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