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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偷盗造成的损失,谁来赔?
原创 苑深圳 菏泽巨野县法院
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数额较小,不构成刑事犯罪。这个时候,受害者应如何追回财产损失呢?
日前,巨野法院龙堌矿区法庭杨德山法官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2022年6月,原告刘某发现存放在自家料场的一部分建筑材料无故丢失,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通过派出所调查取证,发现丢失的建筑材料系被告小明、小海、小山(化名,均系未成年人)共同盗窃,然后卖掉。三被告为未成年人,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三被告盗窃的违法行为成立,分别给予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处罚,因三被告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未送拘留所执行。
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及其父母协商,三被告均拒绝赔偿。后原告将被告小明、小海、小山及三人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明、小海、小山偷窃原告刘某的建筑材料变卖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因三人名下无财产,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明、小海、小山的监护人向原告刘某支付相应赔偿款,并对三人及其监护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提醒勿以恶小而为之,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坚决抵制不良诱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案为实施盗窃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父母作为未成年人成长阶段的领路人,应当注重对子女的关心和沟通,加强教育监管,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其健康成长。
文字:苑深圳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颜亚畦 审核:郅硕 张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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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成年人偷盗造成的损失,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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