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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真刑!

2024-01-18 21: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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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终,打工人翘首以盼,盼的是拿到辛苦钱回家过年,然而一些施工单位或包工头不仅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还玩起了消失,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晋安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利益,在守护民“薪”的同时也守住了民心。

案情简介

2020年,锦某公司与刘某签订某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刘某委托被告人陶某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月进度工程款及后期工程款结算等相关事项。陶某作为泥水班组工头,在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后锦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陶某工程款共计310万元,足以支付工人工资款。但陶某却将部分款项挪作他用,导致拖欠工人薪资迟迟无法兑现。包括朱某某在内的11名班组工人就此向晋安区人社局进行投诉,人社局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通知陶某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陶某均未配合。2022年5月26日,人社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陶某在2022年6月2日前整改完毕,该邮件于2022年5月28日签收后又被退回人社局,陶某始终未予整改。

案发后,锦某公司代为垫付陶某拖欠的工资款98万余元,2023年8月23日,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陶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陶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陶某返还锦某公司代陶某先行垫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九十八万零九百一十六元。

现实生活中,可能很多人认为拖欠工资仅仅是民事行为,最多只会被法院认定为“老赖”,限制高消费,不会涉及刑事犯罪。然而法律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

显然,本案已经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拖欠工资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人将为之付出惨痛的代价。

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逃匿支付的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些企业或者雇主胆大妄为,故意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员工工资,不但遭人唾弃,到头来也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那么,怎么才能避免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呢?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证据,当工资被恶意拖欠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向当地总工会、人社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寻求援助,合理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或雇主而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遇到经营困难的情况时,应积极主动与劳动者协商工资发放问题,切勿用消极的方式拖延处理,否则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甚至最终触犯刑事法律,悔恨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供稿:刑庭 常凯佳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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