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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法院不予受理民事案件整理清单(一)

2018-11-06 19: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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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整理清单

前言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法院不予受理有很多种原因,比如因为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法院无管辖权等等。不予受理案件意味着民事诉权的无法实现,但是并不绝对,也有的案件因为欠缺某些条件等条件成就后法院仍会受理。不予受理是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的重要内容,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的范围就像是硬币的两面,构成了民事诉讼管辖的完整体系。在民事诉讼中,关于管辖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但是很多内容也散见于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本清单的逻辑体系是将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从案件类型、具体情形、法律依据三方面进行归纳,清单主要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整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本院无管辖权等内容,并写明具体情形、附上相关法律依据;第二部分整理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予受理案件的类型、具体情形以及法律依据,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金融案件、劳动仲裁案件、商事案件、侵权案件等并附上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不予受理的类型
1

主体不适格

具体情形:原告主体不适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被告不明确

具体情形: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

本院无管辖权

由于此种类型过多,无法一一列举,仅列出了比较常见的几种情形:

具体情形1: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具体情形2: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其他法院不予受理,约定无效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具体情形3:专属管辖的,其他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具体情形4:应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其他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具体情形5: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他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

4

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具体情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注:根据《最高法院

<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另,2015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其中“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将以往法院一直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5

仲裁协议

具体情形: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6

未过起诉期限

具体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

离婚案件

具体情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8

一事不再理

具体情形1:重复起诉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情形2: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3: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

反诉

具体情形: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10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具体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1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具体情形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具体情形2: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编者注:此情形实际上也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由于涉及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便于查询,故放在此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执行和解

具体情形: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13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具体情形: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三款:“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注:此外,因执行拍卖产生的纠纷也被视为不可受理的案件,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其进行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观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不同于普通民事拍卖,性质上属于公法拍卖。强制拍卖的公法性特点决定了认定拍卖无效的权力主休只能是原执行法院及上级法院,由他们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或执行异议程序认定。系因强制拍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强制拍卖无效不能成为普通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见《河北峰峰矿区法院与辽宁营口中院执行中煤沈阳公司争议协调案》(作者:范向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载于《执行工作指导》2008年第2辑(总第26辑)。

来源:庭前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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