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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近日,南霞口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侵权人的损失得到赔偿,案结事了。其中涉及到人们关心的一个问题,当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时,责任该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与被告金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姜某受伤。东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与金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金某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王某系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事故车辆在被告燕赵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调解,姜某与保险公司、金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金某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完毕,王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王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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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较为常见的情形就是“借车”。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亲朋好友借车的情况,有人认为出借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就会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往往要求车主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
并非如此,这需要查明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不能一概而论。当驾驶人因租赁、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若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即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四种过错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不存在以上过错,则无需对事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车主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车辆也存在风险,故在出借车辆时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年检合格,并核实借车人的驾驶资格及驾照信息,不将车辆借给明治其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理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人。同时为车辆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选择合适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旦真的发生交通事故,也能在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减轻车主及实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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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理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原标题:《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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