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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颖法官: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偏差不能成为其实现非合法利益的正当理由 | 一等奖文书展示

2024-01-22 17: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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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以高质量裁判文书助推北京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北京法院连续第九年在全市法院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从全市三级法院推荐的裁判文书中,评选出获奖裁判文书10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

今天为大家展示的是

一等奖裁判文书第十篇

张某诉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发生活补助费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承办人是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宋颖法官

文书名称:张某诉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发生活补助费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案 号:(2021)京0113行初551号

法 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承 办 人:宋颖

案件类型:行政

感言

从事行政审判已经二十五年,我深切地体会到裁判文书是一名法官的重要名片,于我而言,用心撰写每一份裁判文书,是我的责任,也是我一直坚持的方向。多年的审判经验,让我对裁判文书的写作有了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是事实查明要清楚。写好一份判决书的前提是认定事实清楚,法官应当将细心贯穿于案件的始终,在前期阅卷时,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对裁判文书的撰写形成初步的框架,庭审时针对争议焦点展开细心的询问,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在文书撰写时,围绕争议焦点用简练的语言全面展现案件事实情况。

二是法律适用要正确。裁判文书的写作必须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这需要法官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尤其是常用的法律法规。对于不熟悉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养成及时查询、学习的习惯。由于当前部分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变化快,在裁判文书撰写时,要查询法律效力,避免适用失效文件。

三是说理要透彻清晰。撰写文书时,要抓住争议焦点展开具体详细的论证分析,并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全面、充分的回应。针对文书的用词和释法说理,要反复斟酌、不断修改,切忌辞藻堆砌、华而不实。对案件说理论证要像讲故事般层层递进,于繁杂的文字和卷宗中抽丝剥茧,使裁判文书兼顾法理、情理、事理,实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以理服人,做到通俗易懂、胜败皆明。

专家点评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权益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皮剑龙

本案为要求民政部门履行征地超转人员补偿安置职责的典型性案件,此类案件专业性强。征地超转人员应当依法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及各项待遇。在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应当参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案纠纷因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理解偏差而产生。判决结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细致审查,充分释法说理,并作出公正裁判。案件涉及规章以及多部规范性文件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本判决进行了详细、准确的解读和适用,裁判文书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结果正确,体现了法官出色的裁判能力和文书撰写能力。裁判有助于引导行政机关加强政策解读、宣讲力度,将政策的理解偏差杜绝在源头,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解决同类型争议提供了有益参考。

# 基本案情#

原告因拆迁享受超转人员待遇,自2019年7月开始获得生活补贴。原告认为顺义区民政局少发放了其应当享有的生活补贴,遂向顺义区民政局提交履职申请,请求顺义区民政局为其补发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生活补助费用差额20 108元。后,顺义区民政局向原告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补发。原告不服,申请复议,顺义区政府维持了顺义区民政局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原告不服,以顺义区民政局和顺义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精彩段落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顺义区民政局向张某支付超转人员月生活补助费的起始期限是否正确;第二,顺义区民政局是否存在未向张某足额支付月生活补助费的情形;第三,张某提交的“建设征地后农转居超转人员接收安置名册”中“月补助金额3104元”是否全部为月生活补助费。

第一,关于顺义区民政局向张某支付超转人员月生活补助费的起始期限问题。

《北京市征地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超转人员身份的认定应以政府征地批文的时间为节点。超转人员接收完成以签订移交协议的时间为节点。第八条规定:超转人员享受待遇起始时间为移交协议约定的日期。征地单位应按规定将接收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区(县)财政专户。因特殊原因造成超转人员享受待遇延迟的,应从移交协议约定的日期起给予补发,具体事宜由区(县)民政局牵头商相关部门落实。本案中,张某所在的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后沙峪村村民委员会与拆迁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顺义区民政局签订《征地超转人员接收安置协议书》的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即顺义区民政局对超转人员张某的接收完成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根据该协议第三条的约定,顺义区民政局应在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为张某发放生活补助费。张某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的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故顺义区民政局应自2019年9月开始为张某发放生活补助费。因此,张某要求顺义区民政局为其补发2019年9月之前的超转人员月生活补助费,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顺义区民政局是否存在未向张某足额支付月生活补助费的情形。

1.关于征地超转人员月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1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的接收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具体标准每年由区县政府确定。第五条规定: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金额,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以区县政府确定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的接收标准为基数,按照10%的比例环比递增核算(从转居时实际年龄计算至82周岁,病残人员最高不超过22年)。征地超转人员医疗费用金额,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以市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确定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费用的接收标准为基数,按照10%的比例环比递增核算(从转居时实际年龄计算至82周岁,病残人员最高不超过22年)。核算金额的公式为:每位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总金额=月生活补助费用接收标准×12×(1.10n-1)/10%+月医疗费用接收标准×12×(1.10n-1)/10%。其中,n指征收费用的年限;10%指生活补助费用和医疗费用的环比递增系数;12指12个月。第七条规定:对新接收的征地超转人员,按照其生活补助费用的接收标准,为其支付接收第一年的生活补助费用。第八条规定:自2015年起,参照本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中缴费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政策,确定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幅度。

因顺义区未单独制定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的具体标准,故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019年9月顺义区民政局开始为张某发放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时有效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6〕142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714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80号)规定: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201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办理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手续的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为:(一)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5646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调整前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5711(5646+65)元的,补足到5711元。(四)……(五)……(六)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9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关于张某的月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

(1)从上述文件可知,自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张某的月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为:每月1714元。

(2)自2020年1月开始,张某因符合以下条件而每月增加的生活补助费包括:1.每月增加50元;2.因张某缴费年限不满15年,每月增加45元;3.因调整基本养老金之前,张某享有的月养老金数额低于5646元,每月增加65元;4.因2020年1月时,张某属于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超转人员,每月增加65元。上述4项合计225元,即自2020年1月开始,张某的生活补助费每月增加225元,其每月的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为1714+225=1939元。

3.张某向顺义区民政局提交的《履职申请》中要求补发的生活补助费期间,即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张某应当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及实际发放的生活补助费数额。

根据上述发放标准可以计算出:自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顺义区民政局应当为张某发放生活补助费6856元;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顺义区民政局应当为张某发放生活补助费11 634元。上述费用合计18 490元。通过查明的事实可知,在上述期间内,张某实际收到的生活补助费数额与此相同。

因此,顺义区民政局给张某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张某提交的2019年6月接收张某时的“建设征地后农转居超转人员接收安置名册”中“月补助金额3104元”是否全部为月生活补助费的问题。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征发〔2014〕406号)第九条规定: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采取按月支付的方式,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办机构应在每月相对固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超转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第十条规定:超转人员的医疗待遇和管理,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文件规定,享受北京市城镇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持卡就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11号)第四条的规定:征地超转人员医疗费用的接收标准,每年由市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征地超转人员月人均医疗费用支出额等确定。第六条规定:征地单位在按照标准核算金额后,应将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和医疗费用一次性交付接收管理部门。该资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征地超转人员既享受生活补助费,也享受北京市城镇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19年本市征地超转人员医疗费用接收标准〉的函》(京民征函〔2019〕71号)文件规定,2019年本市征地超转人员医疗费用的接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390元。如前所述,张某自2019年9月开始享受征地超转人员的各项待遇,当时其每月享受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714元,如加上2019年的医疗费用接收标准1390元,所得结果便是3104元,与张某提交的2019年6月接收张某时的“建设征地后农转居超转人员接收安置名册”中“月补助金额3104元”相同。据此可知,“月补助金额3104元”并非仅仅是张某享受的月生活补助费,还包括了其应享受的医疗费用。

因此,顺义区民政局为张某发放生活补助费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发放的费用与接收的费用严重不符的情形。顺义区民政局针对张某的《履职申请》作出的被诉《行政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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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宋颖法官: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偏差不能成为其实现非合法利益的正当理由 | 一等奖文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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