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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律师谈“发微信红包属于赠与”:不绝对,取决于意思表示

澎湃新闻记者 刘璐
2024-01-23 15:4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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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案件披露后引发公众热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使用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情况非常常见。为什么发红包会被认定为赠与,而转账则被认定属于借款,二者在法律上的解释有何不同?何种情况下发微信红包不属于赠与?相反微信转账有其他含义吗?对此,多位法律界人士向澎湃新闻作出了相关解读。

多名律师认为,严格来说,不管是红包还是转账,都只是一种支付手段。红包、转账的性质根本上取决于意思表示,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属于借款并不绝对。在意思表示不清晰的情况下,微信红包原则上被认定为赠与,转账原则上被认定为借款。

发微信红包属于赠与?律师:不完全正确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认为,上述案件中法官如此判决,是基于微信红包诞生之初具有强烈的社交属性,灵感来自民间习俗,大家发红包都是为了交流感情,不会让对方打欠条,因此就认定“自愿赠与”。而转账从功能设计上讲,只有支付功能,无法认定“赠与”之义,因此,没有特别说明,就是民间借贷。“法院这么判,当然没问题,但有一个前提是,双方没有明确约定。”

周兆成解释,严格来说,不管是红包还是转账,都只是一种支付手段。法律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当事人约定,术语叫“意思表示”。“哪怕是1分钱的红包,只要双方都认定是借贷,也是要还的。而哪怕是10万块的转账,只要双方都认可赠与,也不用还。法院这么判,就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事前没有明确约定,事后也无法举证说明,那么就只好根据支付性质,去推定了。”

周兆成认为,在证据允许的情况下,法院会从金钱交易前后的聊天内容和具体行为去综合判断,不会将支付方式作为唯一标准。因此“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属于借款”这句话,并不完全准确。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垂坤亦表示,并非任何时候发红包都是赠与、转账都是借款。如果发红包时,明确说明了红包并非赠与,则微信红包就不是赠与。“当我们在使用微信红包作为支付方式时,如果本意不是赠与,而是付款或者借款等,可以通过在微信红包中附言或者是发红包前后发信息的方式对本意加以说明。”

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微信转账在没有清晰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具体来说,比如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中,在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下,520、1314、5200、13145.20等具有谐音的特殊数字转账,通常就会被认定为赠与,进而不得主张返还。”周垂坤表示。

“红包、转账的性质根本上取决于意思表示”

微信红包和转账二者在法律上的解释有何不同?周垂坤认为,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微信红包的法律性质加以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原则上将微信红包认定为赠与。“司法实践中如此认定,主要是以民法典第十条作为依据,即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司法实践将微信红包原则上界定为赠与,主要是因为习惯习俗。”

周垂坤表示,一方面,微信红包在名称上体现出赠与性,微信红包名称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另一方面,微信红包在实际交往中也更普遍地被作为赠与。“具体而言,无论是微信‘普通红包’还是‘拼手气群红包’,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亲情、友情在熟人之间和特定的群内的行为,红包接受者相对固定,并且红包接受者通常并不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因此,实践中微信红包在交往中更多体现出单务、无偿性,微信红包原则上被作为赠与。”

而微信转账在名称上就与微信红包存在明显的区别,不同于红包,微信转账对照传统支付方式,更容易让人对应联想到传统的银行转账。周垂坤表示,“微信转账首先就不存在被认定为赠与的习惯习俗基础,相反具有被认定为借款的习惯基础。”

任何时候发红包都是赠与吗?什么情况下发微信红包不属于赠与?

周垂坤认为,微信红包、转账的性质在根本上取决于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微信发红包和转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性质究竟如何在根本上取决于民事主体在进行发红包、转账的时候是如何的意思表示。

在意思表示不清晰的情况下,法官原则上会根据习惯、习俗将微信红包推定为赠与,将微信转账推定为借款。那么,如果是在意思表示清晰的情况下,法官就无需根据习惯、习俗来认定,而是会根据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周垂坤直言,“因此,当我们在发微信红包、转账的时候,究竟将红包、转账作为什么样的性质,想要与对方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一定要表示清楚。”

律师建议:恋爱男女红包、转账尽量留痕

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男女双方在使用微信红包、转账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周垂坤认为,男女双方在使用微信红包、转账的时候最好要明确意思表示。“如果本意并不想给对方赠与,那么尽量不要使用微信红包的方式进行支付,也不要用微信进行带有谐音的特殊数额转账。”

其建议,如果给对方提供借款,最稳妥的方式是让对方提供书面的借条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借条要载明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期限、还款时间、利息等内容,并且要有借款人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在此前提下,在给对方进行微信转账的时候,最好还是在转账的附言或者是转账前后的聊天记录中再次明确借款的相应内容,保留好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认为,确立男女关系后,在使用微信红包、转账时应区别使用场景。“如情人节、生日、圣诞节等发红包通常视为赠与。但是不绝对,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大量转账或连续发红包有可能视为订婚彩礼,若不能达到结婚目的,仍可以主张返还,具体返还多少要看情况。”

结合其办理的一起婚骗案件,陈伟建议,恋爱男女红包、转账尽量书面留痕,做好备注。“如一方着急视频语音通话告知借点钱,千万不要发红包转账,让对方在聊天对话框说句话留痕。若无聊天留痕,无法证明发红包、转账的目的。一旦诉讼,往往举证不能,不易被法院支持。”

    责任编辑:蒋子文
    图片编辑:蒋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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