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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 | 民事案件中关于委托代理人的那些事...
案情回顾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委托代理人全权帮其处理诉讼事宜。那么在委托代理人方面需要注意点什么呢?
余江法院曾受理一起原告吴某诉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医院先是特别授权委托一位律师全权处理本案诉讼事宜。后在庭审当天,被告又出具一份特别授权委托书增加委托另外一位律师及其单位一名职工作为代理人一同参加庭审。法官在庭审时注意到被告此时已经委托了两名律师及其单位职工共三人作为其委托代理人,故向被告释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限了。在经法官释明后,被告庭后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对其中一名未参加庭审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但对该名代理人在撤销委托之前的代理行为被告均予以认可。
法官说法诉讼代理制度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还能够扩张当事人本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但并不是什么人或者说多少人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案件的难易程度不影响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上限,且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也有明确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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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供稿 | 陈飞琴 李慧思敏
编辑 | 汪子颖
校对 | 李 辉
核发 | 潘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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