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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指导性案例参照范围应当限定在裁判要点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权威观点
来源:《《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理解与适用
第9条规定的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哪部分内容的问题。征求意见中,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整个指导性案例都应当参照适用。第二种意见认为,裁判理由和裁判要点均属于应当参照的范围。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判例看,他们的裁判文书中,法官论述的裁判理由和作出裁判的部分,一般均属于该判例需要其他法官特别予以重视的内容。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参照范围应当限定在裁判要点,整个案例都可以作为审判类似案件时的参考,但不属于应当参照的范围。《细则》采纳了第三种意见,也是征求意见中的多数意见,即“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因为指导性案例与判例的区别就在于有无明确的裁判要点,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集中概括在裁判要点中,这也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特色。据了解,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判例没有特殊的编撰格式,但通常法官的判决书中“我认为……”部分的内容会涉及该法官对适用法律的见解,那么该部分对下级法院法官理解相同法律条款时就具有拘束力。因为这部分内容涉及法律适用规则,故其往往是后来法官最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美国法官要从先例判决中排除所有无关的内容,要区分先例判决中法官作出这个判决最核心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而这部分依据和理由才对后来法官产生拘束力。法国最高法院(普通法院)是在判例中标注“P”,提示法官该部分内容值得关注。
学术观点
原标题:《最高法司法观点:指导性案例参照范围应当限定在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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