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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公司非法获取对手商业秘密以提高中标率,被罚四十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 段彦超 实习生 孙江雪
2024-01-24 19:4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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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官网曝光了一批2023年度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苏州市一公司非法获取举报人商业秘密,以使得自己获得更高的中标率,被罚40万元。

2022年12月19日,根据举报,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举报人Suppli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采购系统(以下简称“SRM采购系统”)内部账户、密码,未经允许多次登录“SRM采购系统”查询、下载同类供应商历史中标价格,再以更低的报价中标。

通报称,经苏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鉴定,上述SRM采购系统的招投标信息、供应商信息以及产品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经查,在非法获取举报人商业秘密期间,当事人的中标率为55.17%,其他同类供应商的中标率为44.83%。

通报称,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6月14日,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朱伟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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