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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没借钱”和“没还钱”,合同履行地是不一样的!

2024-01-26 17: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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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向被告王某出借款项50000元,被告王某到期未偿还。2023年6月,原告吴某将被告王某起诉至沂水县人民法院,原告吴某居住地为沂水县,被告王某居住地为沂南县。收到诉状后,被告王某在答辩期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被告王某的住所地为沂南县,接受货币一方为沂南县,沂水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沂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确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的情形,即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款项是否归还产生争议,系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此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也就是说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原告吴某所在地即沂水县,沂水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院遂依法驳回了被告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此实践中有模糊认识,这里需要强调的一个前提是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另外负有货币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属于接受货币的一方。举个例子,对借款纠纷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款项是否出借产生争议,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款项的,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过来,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款项是否归还产生争议,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供稿:高云

原标题:《民间借贷纠纷中,“没借钱”和“没还钱”,合同履行地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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