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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你还敢劝酒么?
【普法小课堂】你还敢劝酒么?
临近年关,也正值亲朋好友欢聚的好时节,推杯换盏间,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猝死或者意外伤亡的事件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侵权诉讼案件也日渐增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共同饮酒的组织者、参与者常常“喊冤”,那么案件中饮酒者、组织者、同饮者及劝酒人是否承担责任?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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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同饮者、饮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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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好友一起吃饭、饮酒是正常合法的社交活动之一,其本身不直接导致在法律上产生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饮酒会降低对自身的控制力也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所以饮酒者应当是自身生命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同饮者仅需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在没有强迫性劝酒的情况下,仅负有一般的注意、照顾义务,不能要求其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
而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饮酒过量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前提下,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伤亡事件,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劝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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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一起喝酒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同桌人对死者是否有劝酒的行为。一般来说,劝酒者只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就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金额可能因地区、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文字:郭 瑶
原标题:《【普法小课堂】你还敢劝酒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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