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释法】错了就是错了,理应承担责任
“我知道是我错了,现在也明白不管基于任何目的都不能成为我挪用这笔钱的理由,所以我认罪。”
1月26日,松桃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挪用资金案件,以被告人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责令被告人唐某某退赔被害人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被挪用资金人民币366562.9元。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2年3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工作,在该公司管理的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某小区从事该小区物业管理费收取工作。在工作期间,唐某某将其收取的小区85户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396562.9元全部挪用归个人使用。案发后,唐某某退还人民币30000元给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有话说
挪用资金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的高管、财务及销售人员中,各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对公司、企业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加强现金流管理,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职业规则,切不可因为自己的欲念动歪心思,哪怕再大的理由都不可以成为犯罪的借口。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