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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身伤亡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停车场燃放烟花爆竹,农村地区不得在畜棚及饲草堆周围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下水井及管道、其它地下管网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禁止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油气罐(站)、化工园区安全控制线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区域。
(六)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物业公司要在居民小区空旷区域设立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并设置提示标识;在各楼栋之间、小区道路、停车场等区域设立“禁止燃放区”,并设置警示标识;在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期间,要指派专人盯守,做到重点防范;同时,要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微信群等载体,宣传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
(七)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产品标明的燃放说明,正确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禁放区和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销售、燃放需由专业人士进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
(九)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十)广大群众要适度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环境污染。
二、部门监管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烟花爆竹流向;依法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及其包装的质量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三、违法处罚规定
(一)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给予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消防大队、房管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管控的巡查检查力度,对隐患排查不到位、工作滞后,导致事故的将予以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监督举报电话
准格尔旗公安局:
0477-4225316
准格尔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0477-4705193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0477-4212227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0477-4891789
准格尔旗交通运输局:
0477-4881903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原标题:《关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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