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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监管法治化公平化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第五届“长江竞争论坛”综述

2024-02-01 09: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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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田雄等 民主与法制周刊

>>第五届长江竞争论坛暨武汉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湖北武汉举行 谌立芳/摄

2023年12月10日,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上海兰迪(武汉)律师事务所承办,南京物浦大数据有限公司和湖北善诺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五届长江竞争论坛暨武汉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湖北武汉举行。

本届论坛以“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的竞争法问题研究”为主题,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天津财经大学等近40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武汉市市场监管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实务界领导专家共计150余人,通过“汇报人+与谈人”、线上线下互补研讨的方式,围绕“新时代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与竞争法问题”“新反垄断法的实践检视与理论反思”“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周年回顾与展望”“重点领域执法与合规管理建设”等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一、落实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2022年6月修正的《反垄断法》对第4条进行修改,增加“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表述。党的十八大以来,竞争政策逐步进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顶层设计的视野,在各种会议和文件中频频出现,地位愈加重要。

“当下形势应继续强调竞争政策及其基础地位,积极发挥其协调作用,约束公权力,进而保障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时,更需要竞争政策从源头发挥作用。”对于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成员黄勇教授这样指出,关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类问题,让政策利好的“信号”成为法律制度的“定心丸”。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教授徐士英进一步分析道:“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蕴含内生协调功能。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间的冲突与协调,是两种配置资源体制的选择与平衡,其本质上是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她认为,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是中国竞争政策实施的难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功能为二者之间的协调提供可能,利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协调机制水到渠成。

关于具体应当如何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协调功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公平竞争审查处处长刘辉从财政奖补政策公平竞争审查的角度予以解读。他提出了三点有关财政奖补措施的考量:一是要更加精准定位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二是要坚持在现有的标准上不断完善;三是保持审查制度的合法性、针对性以及特定性。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教授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可以通过正反两方面描述审查标准,以减少审查标准的模糊程度,同时需进一步讨论判断审查和限制标准的合理性。

竞争法是竞争政策实施的核心,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不可或缺。天津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原专家组成员于立教授以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为例,从性质、特点、目标和执法四个方面展开分析。“公法与私法的差异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法’并存的法理基础,也是理解‘二法’本质的关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处长卢雁则表示,竞争政策对数字经济的作用,还应从数据隐私与公平竞争的协调视角去理解。他指出,数据隐私内含着安全与发展的协调、安全监管与秩序监管的协调、网络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卢雁坦言:“在数据隐私方面的审查考量应当遵循竞争损害原理,把握安全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注意数据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更多从秩序监管的维度,而不是安全监管的维度进行竞争影响评估。”

“拥抱新时代并认可技术带来的生活变化,加强对新事物的领会与理解,能够让竞争政策以及市场做得更好。”清华大学法治办公室主任、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张晨颖总结道。

二、全面实施新反垄断法,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

2022年3月25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与之相呼应的是,2022年6月24日修正的反垄断法已于同年8月起正式实施。本次反垄断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为加速推进实现竞争性发展转型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高质量制度供给和完备的法律保障。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学术理论界也掀起了反垄断研究的热潮。

此次修法,垄断协议一章的修改幅度较大,亮点颇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指出,引入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中引起热议。他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安全港”规则与欧盟存在较大不同,我国“安全港”规则的分析模式遵循“两步走”,首先判断协议的性质,即是否是垄断协议;其次,当构成垄断协议时应对其竞争损害进行分析。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张骏则将立法与实践相结合,对平台“轴辐协议”进行分析。他提出了认定和规制的具体路径:一是明晰“协同行为”与“实质性帮助”的具体内涵;二是关于平台“轴辐协议”适用可抗辩违法推定规则的分析,建立违法性推定规则谱系;三是修正平台“轴辐协议”的主客观要件理论,扩大主观要件、调整客观要件的认定,对附件因素部分作出细化和调整;四是完善平台“轴辐协议”的反竞争效果抗辩规则。

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波围绕“公牛电器案”,分析了纵向垄断协议的有关问题。他梳理了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范体系,介绍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与“安全港”原则,以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规范。

此外,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反垄断立法的重大进步,形成了对行政性垄断的全链条规制,也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提出了更高要求。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郑鹏程从案例切入,分析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他主张建立民营企业和国家机关关于失信联合惩戒的衔接机制,并提出了完善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建议,包括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完善政府采购,限缩联合惩戒范围;调整联合惩戒措施等,尽可能降低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殷继国则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存在的几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列举式规定的优势及弊端、差异化经济政策与实质公平、对于特定概念的理解、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与反垄断法在立法和实施层面缺乏有效衔接等。他建议,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规范再造中,应着重强调审查原则、“特定经营者”的认定等内容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指南》。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处副处长张晓伟也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并直面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难度大、基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困难等问题。他提出了进行数字化、智慧化监管,设立独立机构等对策。

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嘉深有体会。他结合自身参与地方各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的经历提出,在制定规则之前,要弄清楚在新发展格局、国内国际双循环背景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意义。

“在法律完善和实施过程中,需关注法律形式与实质性效果、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制度设计原则化与精细化、法律设计的合理性及其背后理念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郑艳馨谈到。

武汉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孙晋在最后总结:“深入推进竞争政策实施、优化市场监管资源法治化公平化配置,对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和实现路径。”

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到具体适用

近年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完善明显提速。2017年、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历了两次修改;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回应实践需求,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工作提供指引。

对于如何理解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家们从不同方面分别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路径进行了解读。他提出,在2022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新增的“交易相对人”,即传统理论中所指的“被代理人”。侯利阳分析了实务中“交易相对人”违法的三种情形,包括账外暗中型的“交易相对人”、推销行为中的“交易相对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交易相对人”。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喻瑛则结合自身经办案例,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以及其中的价值冲突与取舍进行了解读。她分享了自己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去评判商业道德以及如何处理商业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李必伟分享了武汉市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先进经验。其中包括武汉市出台的《武汉市建设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该方案充分发挥先进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围绕商业秘密标准制定等突出问题给予定向精准补贴等各种措施,共同提升武汉市商业秘密保护水平。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海围绕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应当利用反垄断法去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并从域外经验、法益独特性以及反垄断法的比较优势等三方面去论述该观点。在具体的路径上,他提出可以引入“不正当的竞争方法”作为一个具备弹性的概念来规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巍,则从另一个角度论述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手段。他认为,应当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针对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主体,应当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需要纳入一个新型的、具有通用性的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同时,该行为的认定标准应当比较高,以防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本身被滥用。”他说。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丁茂中对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了补充。他认为,“相对优势”的概念弹性非常大,这就导致对应的自由裁量空间也会非常大。如何避免该制度成为“口袋罪”被滥用,或是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工具,是一个值得立法者去考虑的问题。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张春莉对于以上专家的相关发言进行了总结与梳理。她指出,各位专家以提供公平竞争的法治保障作为分析框架,既有理论上的宏观把握,也有实务上的精准分析。

四、加强重点领域执法,推进合规管理建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对重点领域的强化执法,可以促使企业或从业者更加重视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在国内外合规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探讨如何将合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变得十分重要。

>>发展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定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在山东邹平魏桥轻量化基地宏奥全铝车身集成生产车间,工业机器人在流水线上作业。 新华社记者 郭绪雷/摄

企业合规发展研究专家、武汉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高级顾问陈仿文认为,竞争也要合规,合规有利公平竞争。合规是企业步入现代化并做好做优的必由之路,也是企业的义务。企业一要依法合规,二要科学合规。这对企业而言可以“化险赋能,提质提效,激发潜力,促进发展”,对社会而言可以“服务就业创业,倡导合规诚信,建设精神文明,促进社会和谐”。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黄茂钦对于建立央企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的意义,进行了详细阐述。他认为,该制度体系的构建首先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体现。其次,该制度体系的构建可以为提升央企竞争力提供制度保障。最后,合规体系建设也是形成中国特色企业竞争文化的重要举措。

武汉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亚卿也表示,竞争合规能有效提升企业竞争力。他在分析湖北省地方标准《经营者竞争行为合规自我审查指南》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竞争合规工作流程。“竞争合规应当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贯穿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张亚卿说道。

“将规范性文件转化为地方标准,此类标准应当是推荐性标准还是强制性标准值得仔细思考。”对此,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剑提出自己的观点。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钟志勇就银行卡清算市场界定与双边市场理论,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双边市场理论在银行卡清算市场界定中不需适用。银行卡清算也不构成双边市场,但对于平台是否构成双边市场需要进行审慎的思考。对此,李剑也作出回应:“银行卡双边市场的界定,不但要结合欧盟和美国的相关案例,同时还要考虑专业监管和一般意义上的反垄断监管之间的关系。”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丁国峰就“安责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域“共保体”(保险共同体)模式的反垄断规制,进行了主题发言。他认为,“安责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法定性的特征,安责险“共保体”模式已成为承保的主要方式。他还对“共保体”存在的争议和弊端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排除“共保体”模式优先地位,二是细化“共保体”模式的组成规则,三是加强监管“共保体”成员之间承保行为的默示共谋。

湖北善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振宇以“诉讼拉黑违法行为”为视角,讨论了反垄断法执法疏漏之全覆盖与建筑产业链垄断现象。他认为,此类做法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17条中的“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基于此,央企国企的合规指南中,应当加入本类诉讼拉黑构成违法行为的罗列,同时应当推动反垄断民事侵权诉讼的落地。”王振宇建议。

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夏志敏讨论了公平竞争审查违法的损害赔偿制度缺失及立法完善。通过对比,他发现反垄断法及配套立法体系对于行政垄断及经济垄断违法行为对应赔偿责任及其他不利后果的规定存在问题,可以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保障等角度出发,完善损害赔偿制度。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段宏磊总结时,进一步强调了竞争合规的重要性:合规并非完全属于竞争领域,但合规具有竞争意义,要确保企业在合规的框架下,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同时鼓励竞争。

“总之,发展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定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通过竞争法治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新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本次论坛聚焦市场监管领域的竞争法关键问题,一体推进建设‘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的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对我国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深度融合,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本届论坛主要组织者之一孙晋教授如是总结。

文/本社记者 田雄 马姗姗 杨卓儒 谌立芳

原标题:《以市场监管法治化公平化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第五届“长江竞争论坛”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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