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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时被电动自行车撞倒,对方直接走了,还能维权吗?

2024-02-02 16: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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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先生骑行自行车时,被成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成先生径直驶离现场,汪先生遂报警并要求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又多次要求成先生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成先生对于交通事故负全责,判决成先生向汪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9380.21元。

案 情 简 介

原告汪先生诉称,其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成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方向由后驶来,将汪先生撞倒,致使其倒地受伤,后成先生驾车驶离现场。汪先生随即被送医救治,初步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后多次就医建议全休数月。此次事故经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成先生负全部责任,汪先生无责任。汪先生多次与成先生联系让其赔偿损失,但至今未付,故将成先生诉至法院。

成先生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有异议,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与汪先生的自行车接触。对汪先生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均不认可。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次事故经认定成先生负全部责任,虽成先生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成先生应就汪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汪先生主张的医疗费过高,法院根据有效的医疗费票据予以判定;此次事故造成汪先生骨折,并多次就医复查,故其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金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汪先生主张的误工费标准合理,期限过长,法院根据医嘱认定其误工期,且汪先生在2022年7月发放了部分工资,故法院根据其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予以判定。

最终,法院判决成先生向汪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9380.21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性质是证据,其证据属性应为公文书证。

2.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由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定为真实,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只需要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不负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负有本证的证明责任。即不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其并未完成证明义务,法院仍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

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交通管理机关虽不能直接更改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可以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对肇事方逃逸或径行离开现场,仍可请求司法救济

本案中,非机动车两车相撞事故发生时,汪先生倒地受伤,后成先生驾车驶离现场。汪先生遂报警,成先生于2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进而交管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汪先生据此认定书及其他相关损失证据材料提起民事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此外,肇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可视情况现场勘察、实地走访,可以依据查明的事故情况出具责任认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 吴青

原标题:《骑车时被电动自行车撞倒,对方直接走了,还能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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