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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滥用管辖权异议?不行!
想打官司,去哪家法院打?
这叫做“管辖”。
如果你觉得对方选错了法院,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然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却动了“歪脑筋”,滥用管辖权异议,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审判质效。来看今天这个案例。
案件回顾
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勘查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在答辩期间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案件不属于海拉尔区法院管辖,应由其所在地甘肃省某市某区法院管辖。
法官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系承揽合同纠纷,依据上述条款,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住所地为海拉尔区某小区,甲公司向海拉尔区法院起诉,海拉尔区法院具有管辖权,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考虑到丙公司有专门的代理律师,对管辖的法律规定并不陌生,在此前提下,其仍提起管辖权异议将拖延诉讼时限。法官就本案的管辖问题特别向丙公司代理人进行了释明,驳回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正常进行。
法官提醒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项重要诉讼法律制度,在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提醒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原则,审慎适用管辖权异议,如恶意拖延诉讼、肆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扰乱司法秩序,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标题:《【以案释法】滥用管辖权异议?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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