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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批兰州路陷事故频发:没为群众提供安全道路,就是失职
路口的监控拍下了这惊险的一幕:在店铺外步行道上,当时路人寥寥,没有任何征兆的,一位行人突然脚下踏空,掉进深不见底的坑里。有网友说“保住命了,挺幸运的”,是啊,一个月前的四川达州,有四位行人就没有这样的幸运,被生生吞噬了性命。有网友戏谑“马路吃人,是天降横祸的地下版”,笔者认为,每一起路陷事故都不全是天灾,没有为群众提供完好、安全和畅通的道路本身,就是失职,其中责任缺位、责任偏位因素不能忽视。
路陷有的发生在市政道路,有的则在公路,他们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但职权如何行使,责任如何承担,目前都有相应的法规——前者有建筑法和《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后者有公路法——如何追究责任,亦相对明确。可,如果选择束之高阁,规定再完善再有效,也无用。拿兰州为例分析,对其他城市来说亦是同理。
按照一般的事故处理流程,职能部门在事发后应当依次进行原因调查、责任归位、赔偿、追责、反思漏洞、制度建设并采取预防举措。首先,原因难查吗?针对兰州路陷高发的情况,专家曾专门分析道,兰州客观上“地质环境相当差”,路面塌陷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城市建设步伐加快,造成基础设施跟不上去,很多区域仍在使用过去的老旧管网,但受种种因素限制,地下管网并未得到扩建,原有的管网也缺乏有效维护,既有管网超负荷运转,而地下管网的渗漏和浅层地下水的改变,引起黄土湿陷,最终造成路面塌陷”。为何迟迟没有改进和预防举措?这里的“种种限制因素”,专家没有指出,这或是查明祸患真相的突破口。
城市建设中,地下空间的建设质量如何,常被称为一个城市的良心。市民将建设家园的信任交给当地政府,政府肩负着提供安全有效的基础设施的法定责任。而与同步更新地下基础设施相比,一些城市决策者却优先或单一地选择了追求地上的过速发展,要看到,后者其实并非法定职责,这值得深思。
城市需要发展,但发展的品质不应全由地上多美说了算。在城市决策者面临的众多任务中,法定职责的落实,应放在第一位,历史欠账不能欠太多拖太久,否则终究对不起这个城市的良心。
(原题为《期待责任归位终结路陷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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