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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横幅悬挂的通知
各机关、企事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瑞丽市城市精细化管理,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进一步规范城区横幅悬挂的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品位,确保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有力助推瑞丽“三创”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沿街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店铺门头、城市道路的隔离栏、绿化树木、绿化带、桥梁护栏、路灯杆、大型广告招牌等设施悬挂横幅。
二、单位或个人需悬挂横幅的,应在悬挂前三个工作日内到瑞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悬挂。
三、经批准悬挂的横幅,制作单位和个人应到城管部门指定地点和位置悬挂,并加强日常管理,及时维护更换破旧横幅,确保完整美观,到期后立即组织拆除。
四、对于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或阶段性、集中性重大活动需要悬挂的宣传标语和横幅,牵头单位应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清除。
五、横幅宣传内容和横幅模板设置,横幅通常使用红底黄字、红底白字等规范格式,须在广告右下角标明发布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号码,横幅面大小应与悬挂空间协调,保持横幅整洁,无破损、无皱褶,语言文字应做到字体工整、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文字,不出现错别字,横幅长度一般不超过8米,宽度不超过0.7米。
六、城区内现有的未经批准或已过期的悬挂横幅,悬挂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24年2月20日前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清除。
七、瑞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加大对城区横幅悬挂工作管理力度,依法对违规悬挂横幅行为进行查处。
八、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第五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瑞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2月5日
编辑、推送:杨雪梅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横幅悬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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