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02-15 09: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018年6月,A公司与B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同时在合同最后一条中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天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2月经C公司审核后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结算表》。2019年5月A公司向B公司出具《工程移交书》载明:“该工程已完成,现将上述工程整体移交给建设单位……”2019年12月A公司将工程项目施工资料移交B公司。2022年10月A公司以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在法院向B公司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后,B公司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称:“对于A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工程款数字准确,B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关于A公司的其余主张,由法院判决处理……”。后A公司与B公司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B公司以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管辖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否向法院起诉?

案件评析

仲裁是区别于诉讼的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协议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将其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利。但是,当事人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仲裁协议、事后没有补充达成仲裁协议的,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未生效的情形下,并不排除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那么,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应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的各项活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就需要法院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放弃仲裁协议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节点。

具体结合到本案,A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天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虽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理应按照仲裁协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A公司将该案诉至法院,且在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虽提交了包含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但法院在受理案件时的审查仅为程序性审查,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能视为其向法院已经说明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管辖约束,反之,A公司起诉至法院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了仲裁协议的约定。另一方面,在法院受理该案后,B公司应诉并答辩,且其在答辩其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B公司参加庭审的行为亦应当视为其放弃了关于仲裁协议的约定,故受理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受理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供稿:魏兴强

原标题:《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