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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薛之谦究竟有没有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

李颖华 (文娱产业资深法律人士)
2024-02-18 09:5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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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歌星薛之谦走进影院看了《飞驰人生2》,随后发了一条长图微博,本意是表扬导演韩寒这部热血新片,却因为附上了三张明显拍摄于观影现场的屏幕照片,引发了所谓“盗摄违法”的热议。这条微博目前已引发了3.2万条评论、9.9万次转发。

薛之谦相关微博

反对人士的观点非常明确:你薛之谦身为名人,做出了影院“盗摄”这样的行为,还不以为错公然示范。

央视6套、央视13套等新闻节目都就此采访、连线相关专家答疑。但有意思的是,两档节目里的专家的回应,在舆论场里分别被概括成了“龙标一出就不能再对着电影屏幕拍摄了” 和“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两种看似完全对立的说法。于是,讨论的双方选边站队、“各取所需”,吵得沸反盈天。

那么,观影时用手机拍了电影内容的照片,究竟是不是“盗摄”,算不算“违法”呢?

此番舆论场上指责薛之谦所使用的最严厉也似乎前所未有的“法律武器”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而法律界似乎更多倾向于诉诸《著作权法》做出评价。《电影产业促进法》和《著作权法》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

两位专家的分析在舆论场里被概括成两种看似对立的说法,讨论的双方“各取所需”

首先,《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一部行业管理法,其主要调整对象不是普通观众。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法律位阶较高,突破了以往电影产业只能遵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各种政策文件的局面,该法第二条继而明确了法律适用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通读这部法律,大量出现的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主语为,“国家”、“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法人”、“其他组织”。很明显,这是一部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政府与电影产业链条内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注意,电影观众并不在直接调整范围之内,观众必然参与放映,但非“从事放映活动者”。

这是一部产业内的重要法律,而不是一部普通人需要了解的法律,甚至不是这个领域的律师都未必知道这部法律。

其次,第31条的立法应有其特殊用意。

如前所述,《电影产业促进法》与观众的关系是间接的,当观众买票进入电影院,就成为了影院的消费者,“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这是消费者权益。影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影片的著作权所有权人,影院工作人员更不是执法人员,因此,第31条的立法用意应当是对影院在特殊情形下的赋权,可以据此来回应“你凭什么让我删?凭什么赶我走?”。

第31条的前置情形指向也非常明确,是指录音录像的行为,至于具体行为目的是自我娱乐还是制作“枪版”,并不需讨论,也不可能现场举证,然根据一般通识的汉语语义解释,“录音录像”并不包含本次薛之谦在影院内的拍照行为。《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于2016年,手机拍照的随手方便性与今日已毫无分别,可以反推立法者是经过谨慎选择的。

至此,可以肯定得出结论——薛之谦原则上不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适用对象,薛之谦拍了三张照的行为并未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

其三,在讨论“侵权”与否的前提下,所依据的必然是规定了著作权人具体权利的《著作权法》,而非《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并不是《著作权法》的补充、替代。

《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之前接受媒体采访的相关专家,也是基于“合理使用”的原则 ,对薛之谦的行为做出分析,被薛之谦及其粉丝直接拿来的专家态度是偏肯定性的,而另一方专家其实也强调了,拍摄的电影画面达到一定量积累后,会突破“合理”性,构成侵权。

从立法技术来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第54条、56条强调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所使用的立法语言是援引性的,如“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构成犯罪的”,完全尊重了本有的大法,而非自行创设了新的著作权权利,在具体产业保护的行政法内对著作权加码保护。

如果要讨论知识产权,不妨换一个场景思考,上月热映的《年会不能停》,已经上线视频平台,我们在家里的电脑上观看时,是否可以截几张屏,然后发条评论微博呢?龙标的作用仅仅只针对影院吗?仅仅相隔一月,从影院跑到视频平台,影片权利人的权利就打了一折吗?电影院拥有比影片所有权人更大的知识产权吗?要明白,电影的著作权不属于影院。甚至可以进一步思考,即便一张照片也不放,在影片公映后的影评里对剧情作了回顾,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

今日中国观众的知产保护意识已飞跃式提升,同时也频频引发出另一问题——意识本位的替代。观众总是表现出比权利人更在意的在意,并常常将自身置于理所当然的被侵权情绪中,回头想想,韩寒还没说啥是吧?

任何知识产权,首先是私权,本质上是设立一项一定期限之内的合法垄断,任何被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最终都将由全人类共同拥有,全人类不必在情绪上急于求成。

在这个事件里,对很多电影从业人员、虔诚的影迷来说,倒不如聚焦在文明礼仪的层面的讨论:影院内观众拍摄几张照片究竟是否属不文明行为?是否会影响其他观众?是否应该在公德层面提出禁止?明星是否应当在高于法律的层面带头自我约束?

    责任编辑:沈彬
    图片编辑:陈飞燕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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