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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说法丨申请分割老赖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2024-02-18 19: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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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涪陵区法院审理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返还借款及利息。调解书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潘某向涪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涪陵区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涪陵区法院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经潘某核实,张某与王某属于夫妻关系,登记在张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七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财产份额足以清偿对外的债务,但王某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的行为严重侵害潘某的合法权益。

原告潘某向涪陵区法院请求确认登记在张某名下属于张某和王某共同共有的财产。涪陵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张某认为涉案不动产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图片源自网络

裁判结果

涪陵区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案件,由立案机构进行立案审查,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的规定,依法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被告张某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市三中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中说法

在近年来全国法院积极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为厘清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适用案由的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在第三级案由“48.共有纠纷”项下增加的第四级案由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有效的解决了实践中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案由认定的问题。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不同于债权人代位纠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中债权人的权利依据经法院生效裁判确定,析产对象不仅包含家庭财产,也有可能是被执行人与家庭之外其他人的共有财产。债权人代位纠纷属于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下的三级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管辖而直接产生的纠纷,而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合同债权而向合同外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因此,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不应参照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确定管辖,前者为物权纠纷,后者为债权纠纷。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纠纷,为涉执行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行使的执行裁判权是执行权内部分权的结果,因此,依附于执行权之上的裁判权应由行使执行权的执行法院管辖为宜,可以更好的衔接审判结合执行程序。

文/立案庭 龚荣

编辑 校对/陈柳汐 范辉 张琪琦

原标题:《三中说法丨申请分割老赖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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