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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典型案例】工伤赔偿起纠纷 巧妙调解化干戈
近日,铁西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案件圆满解决。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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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尤某到安达市某公司上班,在包装车间工作,2021年2月11日15时许,尤某当班期间在包装车间上料时在Z字梯上滑倒,在大约3米的高度摔下,造成尤某腰椎压缩性骨折,第二腰椎横突骨折,尤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安达市某公司支付了尤某第一次住院费用,但没有支付第二次的住院费用,尤某于2021年12月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6月26日,尤某经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自2023年1月起,安达市某公司不再为尤某支付工资,尤某在2023年8月通知安达市某公司解除合同,因双方始终无法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尤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调解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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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法庭立案后,为圆满化解该起案件,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原、被告双方态度十分坚决,拒绝调解,庭审当日,双方对于案件事实均表示认可,但被告公司表示尤某系自愿申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王明俊在庭审过程中多次向双方释明法律关系,告知被告公司为员工缴纳保险是一个企业应尽到的义务,并敦促其承担起一个企业的担当,竭力促成双方展开调解,被告公司态度终于有所转变,并道出因尤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社保需要缴纳一定年份才能享受相应待遇,因此与尤某达成协议,将部分金额通过工资的方式发放给尤某来代替缴纳社保,并同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在充分肯定其作为招商引资企业,为安达市域经济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向其释明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系法律规定,不能因为任何理由而逃避缴纳社保的责任;被告公司法人表示通过这次诉讼明白了为员工缴纳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回公司后会为所有与尤某相同情况的员工缴纳保险,并积极与尤某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握手言和。尤某也激动地向法官表示感谢,这笔赔偿款已经困扰她两年,如今终于维护了自身权益。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铁西法庭立足于优化营商环境,高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构建辖区内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今后,铁西法庭将再接再厉,以多元化解和高效审理助力企业纾难解困,指导企业防控法律风险,为辖区内经济发展注入法治力量。
原标题:《【“枫桥经验”典型案例】工伤赔偿起纠纷 巧妙调解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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