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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买房登记到女友名下,分手后房子怎么办?

2024-02-21 11: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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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以结婚为目的买房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最终如愿走入婚姻的殿堂皆大欢喜,可一旦分手,由房产引发的纠纷则非常有可能令当事人双方争执不下。看看这则情侣因恋爱期间买房而产生的案件。

林先生恋爱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林先生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过户费等款项,但没有登记到自己名下,而是在房产证上写了女友胡女士的名字。本以为很快能结婚,却不想备婚过程中二者感情破裂闹到了分手的地步。

除房屋的首付款和过户费外,林先生还要求对方偿还自己支付的房屋的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和家具费。但胡女士则认为,这些都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因而拒绝返还。那么法院会支持何种主张呢?

 1、房屋出资的性质如何认定?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款等款项能否要求返还?

虽然林先生将房子登记在胡女士名下,但是房屋属于大额固定财产,已经超出了一般赠与的范畴,作为以结婚为目的而购买的财产,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赠与条件没有实现,不发生赠与的效力。所以对于林先生提出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胡女士方应该全额返还。

至于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和家具费,由于房屋是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加之二者是情侣关系等因素,法院酌定上述款项由胡女士承担适当的份额。

2、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和大额赠与的区别?

情侣间小额财物赠与,例如节日里520、1314元等具有特定意义的红包,或者是请客吃饭、赠送小价值礼物等,都可以视为恋爱中情感的表达,是一般性的赠与。即便是恋爱关系结束,送礼物的人也不能要回。

对于大额财产的赠与,像是案例中买房屋这种情况,涉及的财产数额远远超出了正常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通常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才发生的赠与行为,因此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结婚的目的难以实现时,赠与人若要求返还,法院是会综合各方因素酌情确定返还的具体数额。

3、如果是婚前一方全额购房登记到另一方名下,房屋如何处理?

(1)若双方之后顺利登记结婚,那么房屋即使没有登记在出资人名下,一般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法院会考虑出资人全额出资的情况,对他酌情多分。

(2)如果同林先生一样,没能进行结婚登记就分手,那么将房屋登记在未出资一方名下的行为可以看做是附条件的赠与。由于结婚的条件没有成就,因此出资的一方既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房屋,也可以要求返还买房子的钱。法院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确定返还的数额。

由此可见,有关婚前房产的案件通常是非常复杂的,出资情况的差异、登记状况的不同、又或是双方的约定不同等因素都会影响到房屋的具体分配。所以,如果遇到相关问题,还是建议您联系专业的律师团队针对详细情况为您做一个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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