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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谁?——所在小区全体业主!
原创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新年伊始,长沙市某小区业委会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感谢法院悉心调解,行政机关积极作为,依法将物业管理用房更正登记至小区全体业主名下,并表示该小区业主终于过了个踏实年、安心年。
案情回顾2004年,长沙市某开发商开发建设案涉小区,其后,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将该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登记至其名下。该小区业委会知晓案涉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登记情况后,于2023年向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机构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由于业委会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长沙市不动产中心书面告知了该小区业委会需补充提交的材料清单,但未予受理更正登记申请。该小区业委会不服,以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将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人更正登记为小区全体业主。
调解经过
为做实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把实质性化解贯彻案件审理始终,承办人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调解桥梁,在了解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即依职权启动纠错程序,向长沙市某开发商邮寄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已经在走流程办理更正登记,希望该小区业委会能撤回起诉。”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说道。
“工作人员联系我们了,但我们不想撤诉,目前并没有为我们办理更正登记,也没给我们颁发产权证书”。该小区业委会成员说,“我们相信法院,也相信政府,但只有等我们拿到产权证后才踏实。”
承办人了解原委后向业主解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物业管理用房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谢谢法官,等流程走完,我们就撤诉。”
经法定程序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将案涉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登记至该小区全体业主名下,至此,这起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圆满化解。
房屋是我们安居乐业的保障,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随着房屋价值的日益提升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不动产登记类行政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民生领域的行政案件过程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向外拓展审判效能,以“如诉在我”的理念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小事”,以司法引领非诉方式化解矛盾解纷,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
相关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谁?——所在小区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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