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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互云案丨网红博主发布不实测评 法院:超合理限度应担责

2024-02-22 16: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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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购物时代

消费选择日益多样化

买前看测评

成为了不少年轻群体的消费习惯

种草、开箱、试用、避坑、红黑榜……测评视频成为了各大社交平台上的“流量密码”,测评范围也涵盖美妆、数码、美食、服饰等各大领域。虽说“万物皆可测”,但测评也存在法律风险。

近日,苏州互联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测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该案中,测评博主因未购买、体验直播带货商品而发表测评言论,未尽审慎调查义务,在测评视频中擅自使用直播带货博主肖像,并以侮辱性语言对直播带货博主进行否定性评价,侵犯直播带货博主名誉权、肖像权,法院判决测评博主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事实

老王是一名自媒体和电商直播从业者,全网累计粉丝量3000余万。2023年上半年,老王在直播中推广乳胶床垫、乳胶枕等产品。

针对其推广乳胶床垫、乳胶枕等产品,一粉丝量30余万的测评账号于2023年5月-8月发布3条测评视频。

视频中包含“卖垃圾乳胶”“几千万粉丝的网红是如何吃里扒外的”“卖垃圾,给消费者带来垃圾”“大网红卖货为什么如此没有底线”“割消费者韭菜”等内容,其中一则视频中使用老王肖像。

上述视频发布后获得点赞3000余次、评论与分享均超900余次,评论区出现“看着就恶心”“这家伙是什么钱都要,黑心钱,取关了”“那家伙没底线的”等负面评价。

因该测评账号为苏州某公司运营,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小胡出镜录制,原告老王将苏州某公司、小胡诉至法院。

被告苏州某公司、小胡辩称,其发布视频内容客观真实,有可靠信息来源,并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的合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件争议焦点有二:第一,两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名誉权与肖像权;第二,如构成侵权,则应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自媒体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本案中,原告系知名博主,属于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应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但实施舆论监督所发表的言论应当遵循合理限度,应需以披露事实真实为前提,当披露事实不真实或言论超出合理限度时,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其发布视频中对原告所售乳胶床垫作出“垃圾东西”等负面评价,均非基于其本人对原告所售产品的测评或体验而发表,且缺乏对可能引发争议内容的必要调查,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案涉视频中所发布的“垃圾博主”“没有底线”等言论,系以侮辱性语言对原告进行否定性评价,其行为具有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同时,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视频中擅自使用原告本人肖像,构成肖像权侵权,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因被告苏州某公司系案涉测评账号运营方,被告小胡系案涉视频出镜人,两被告直接参与案涉视频的发布,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综合考虑本案中侵权行为的程度、范围及侵权后果,两被告应当在测评账号上发布公开致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合理开支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原告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故其主张合理开支20000元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虽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原告依托自媒体从事电商直播业务,其名誉直接影响收益,两被告在案涉视频中发布的不当内容势必会给原告收益造成不良影响。本案原被告所运营账号均具有较大粉丝量,两被告虽称其发布视频系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但视频内容超出了实施舆论监督应当遵循的合理限度,且发布后点赞量、评论量、分享量较大,传播范围较广,引发负面评价较多。综合当事人知名度,两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程度、范围及侵权后果,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0元。

互联网购物时代,测评博主本应通过对产品的测试、比较、体验向消费者说明产品性能、质量、优劣,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客观的消费指引。但为吸引流量或促进带货合作,部分测评博主会发表与事实不符、过分夸大、故意贬损的评价。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第三方测评”对消费者权益影响调查报告》,超三分之一“第三方测评”账号存在涉嫌虚假测评问题。因测评博主发布内容对消费者选择影响逐渐扩大,其对产品商誉影响也日渐增加。不同于普通消费者,测评博主在发布测评内容时应当更加审慎履行审查义务,避免对不客观、不真实甚至是侮辱、诽谤式的表述。

那么测评博主的“正确姿势”是?

法官建议:

一是测评博主在发布测评内容时,应当以真实使用为前提,测评方式应科学、透明、公开,反馈自己客观、中立的使用体验,避免无中生有、过分夸张、故意贬损甚至于侮辱性的表述、评价。

二是如存在带货、广告等商业推广行为,测评博主也应通过测评内容、置顶评价等方式予以明示,避免以测评之名割粉丝“韭菜”,影响自身及推广商品的商誉。

三是如测评内容与自身或者关联企业经营业务“赛道”重合,在同类商品的横向测评中,应当避免采取片面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的直接比较方式,彰显自身商品竞争优势,谨防陷入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旋涡。

供稿:吴娅、黄佳、刘琼

原标题:《苏互云案丨网红博主发布不实测评 法院:超合理限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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