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为电信诈骗“引流”,很“刑”!
“你好,这里是某某超市,为回馈新老客户,我司建立了VIP顾客交流群,礼品多多,方便加您微信邀您进群吗?”然而电话那端
并不是超市工作人员
而是兼职赚外快的刘某
这份“引流”兼职是正当副业还是行骗手段?
这些群组背后
是致富捷径还是诈骗陷阱?
日前,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基本案情2023年3月底,被告人刘某明知上线(QQ好友“恩施火车站兼职”)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陆续办理多张电话卡,按上线提供的话术、他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邮址、快递单号等),以拨打电话的方式引导他人添加指定的微信号、QQ号,为诈骗团伙引流。2023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电脑、手机、话术本等物品。经查询,梅某在刘某引流后被骗人民币14.5979万元,刘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90元。
审理认为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为其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通过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严惩处;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理;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寻找兼职要谨慎
别为蝇头小利
断送前程
勿因一时侥幸后悔终身
2
陌生电话不接
未知链接不点
不轻信广告
如有需求
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办理
供稿|刑 庭原标题:《为电信诈骗“引流”,很“刑”!》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