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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 要怎么办?

2024-02-26 18: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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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底,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尚某借款50万元。因借款数额较大,尚某提出让王某另找两人对借款提供担保。王某遂找到刘某与张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向尚某出具借款合同,将借款情况及担保情况进行说明。当日,尚某将借款50万元转至王某账户。2023年,因王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尚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要求刘某及张某承担借款的连带偿还责任。审理中,张某辩称对担保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借款合同中的签名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文字进行鉴定后,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处“张某”的签名字迹并非张某所写。

裁判观点

本案中,王某向尚某借款的事实清楚,其本人对借款也无异议,依法应当承担借款的清偿责任。刘某自愿为王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至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时并未超过保证期间,依法刘某应就涉案借款本息与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王某追偿。张某虽为借款合同上记载的保证人,但经鉴定机构鉴定,其签名并非本人签署,故张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在日常活动中,需要签名捺印的文件一般都是防止造假的重要文件,所以在签署文件时一定要做到现场签字并捺印,一面防止他人发放“空头支票”弄虚作假,一面防止他人伪造笔迹签署自己的名字。应诉后发现文件笔迹非本人所签,在无其他证据证实签名非本人所签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是最好的维护自己诉讼权益的方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标题:《【以案释法】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 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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