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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安国】安国历史上的财税 金融——税务(二十二)
原创 《安国县志》 方志安国
来源:《安国县志》
税收减免——农业税减免
明清时期,遇特大自然灾害致农业无收则减免田赋。民国时少有减免,却频频超征。民国 21 年(1932),田赋正税额 55481.39 元,实征则达 77771.51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鼓励发展生产,照顾困难,平衡负担,规定了农业税减免政策,主要分灾歉减免、社会减免、鼓励性减免。
灾歉减免 对因遭受水、旱、风、雹、虫及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者,按歉收程度予以减免。1953年,减免 25 万千克公粮。1955 年规定:歉收 6 成以上的全部免征;歉收 5 成以上不足 6 成的,提高2成减征(即按歉收 7.5 成计算);4 成以上不到 5 成的提高 1 成减征;2 成以上不到 4 成的按实际受灾成数减征。1963 年,遭受特大水灾,减免农业税 120 万元,占应征税额的 94%。
社会减免 对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荣誉军人、老弱孤寡、残疾、常年患病者和连年受灾、意外灾害者、新立农户及其他特殊情况所致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给予适当照顾。1953 年,社会减免15万千克公粮,1955 年达 24.5 万千克公粮。此后每年都有不同数额的社会减免。
鼓励性减免 对依法开垦荒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税 1 ~ 3 年;因勤耕作,兴修水利或以其他方法改良土地,实施新技术及其他方法而增加产量的,其增产部分 5 年内不征税。1972 年,对社员自留地和开荒地、苗圃占地、良种繁殖、从事农业科研占地、未满奖励年限的开荒地和改良地实行免征农业税。
END征集安国市老照片
为记录安国发展历程和成就,进一步弘扬丰厚的历史文化内涵和城市精神,安国市政协计划编纂《安国记忆》(图片集)一书,主要以照片反映安国自有照片以来至今各方面、各历史时期的瞬间,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向全市内外征集有关安国历史的照片,欢迎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提供。
原标题:《【方志安国】安国历史上的财税 金融——税务(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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