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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哪个要还?
过年期间
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
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
可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
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
是否属于同一性质?
案情概述
刘女士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女士以微信红包、转账两种方式
向周先生提供资金
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
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
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
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
无需周先生偿还
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
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
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
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
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
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
借款还贷等情况
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
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
周先生应予偿还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周先生
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现该判决已生效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
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原标题:《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哪个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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