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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伪装成“文件传输助手”等接收他人信息是否侵权?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2024-02-29 20:3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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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安徽的一网友发帖称,其微信朋友中有好友将昵称设置为“文件传输助手”、“文件传瑜助手”,让她误以为是微信官方账号而向该号发送了大量私人信息。误认时间长达9年,且面对她发送的信息,该好友从未回复提醒过她。目前她已报警,但警方尚未立案。该网友反映的情况,很快冲上热搜。不过,其目前已删除原微博,此事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

微信文件传输助手是微信内置的文件传输工具,可以让用户在手机与电脑之间传输文件。微信官方称,这种信息传送只有微信用户自己掌握,别人并不知晓。

有网友认为,此事给自己提了醒,往后使用“文件传输助手”时将认真核实,以防伪装的私人号骗取信息。还有网友认为,该安徽网友被骗9年不可思议,疑为炒作。

与“文件传输助手”头像一模一样、名称仅一字之差的“文件传俞助手”,在关键词检索时出现。

2月29日,澎湃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在微信昵称中,已不可以直接将微信名设置为“文件传输助手”“微信传瑜助手”,但可以将头像替换为“文件传输助手”的图标,同时,昵称可以设置为“文件传俞助手”“文件传舒助手”等与“文件传输助手”仅一字之差的名称。

除了冒名微信传输助手容易被误认,有网友还认为其他微信账号的昵称或头像也可能被人冒用,类似事件值得深入讨论。那么,在现在的法律框架内,如何评价类似个人改名“文件传瑜助手”的行为?其会否侵犯“好友”的合法权益?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原主任贺小电进行了相关分析。

观点一:若伪装成官方功能号引诱他人入彀且不回复,推定具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故意

贺小电认为,“文件传输助手”作为由微信经营的功能号,任何人都不应当使用其名称及其“头像”,否则会引起很多人的误会。不仅不应使用“文件传输助手”的名称及其头像,与其相似或接近的“文件传瑜助手”等昵称也应禁止。因为双方成为“好友”后,在他人需要使用“文件传输助手”时,以“文件”为关键词检索时,会同时跳出“文件传输助手”和“文件传瑜助手”两个对象,一般人如不注意或由于心急、视力不大好、粗心等各种各样的原因,产生误认,从而向错误的“官方号”发送信息,导致信息泄露。

另外,两人成为微信好友必须经过一方“申请”另一方“通过”的程序。两人一般具有一定关系,需要相互传递、交流信息才会相互加为好友。这样,微信好友之间一般都有“君子协议”。当一方向另一方传递信息时,另一方具有回复或者告知的潜在约定义务。

上述安徽网友微博发帖描述称,他人先是以“文件传输助手”之名和其相互成为了微信好友,后基于某些原因该人又改名为“文件传瑜助手”,头像也与微信官方的“文件传输助手”相似,致使该网友多年来一直将其误认为是真正的文件传输助手。而此人在获得大量信息后,均不回复。对于上述类似情形,贺小电认为对方具有引诱他人入彀获取他人发送个人信息的嫌疑。表面上被动地获得他人信息,实则是通过欺诈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若上述安徽网友的情况属实且不是个案,对方通过伪装成“文件传输助手”可能还获取很多人的个人信息,则他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恶意更加明显。

观点二:“文件传瑜助手”接收他人信息后,若存储、使用、公开等属于违法

如前所述,按照微信好友之间的君子协议,“文件传瑜助手”的使用者,在接收他人信息后,具有回复提醒的义务。当然,如果只是偶尔收到一般个人信息,并不一定要求严格履行这种义务。但是,若大量收到他人的个人信息甚至隐私,在相互之间并不熟悉的情况下,被误当作微信功能“文件传输助手”的“文件传瑜助手”,具有当然的回复提醒义务。

另外,从类比的角度讲,甲将东西掉落在乙的房里,或者将款项失误打入了乙的账户,乙有告知义务,不能私自占有,不然在民事上构成不当得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占犯罪。

个人信息,同样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如供人欣赏使用,或者提供、出卖给他人,从而具有交易价值,故可以视为具有价值的物品。他人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尤其是隐私误传给“文件传瑜助手”,后者不应当反复地接受和“占有”。

而对他人信息进行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则直接有悖于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安徽女子后续微博截图。

观点三:伪装成“文件传输助手”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引起各方注意

贺小电认为,首先,通过此种做法套取他人大量个人信息后,如前所述,不按双方之间的君子协议回复告诫,并且因其设置极易让人混淆,完全可以推定对方已经知道了他人大量个人信息或者隐私。发送者一经觉察,就会产生自己经常被人“偷窥”的负面感觉,显然给他人造成侵害。

其次,鉴于此种行为表面上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定,我们只能基于法理上的分析。伪装的“文件传输助手”和“文件传瑜助手”者们,并没有主动获得他人信息,而是通过设置近似甚至相同名称迷惑他人,他人基于错误认识发送信息本身也具有一定过错。我们可以类比一些传统认知的场景。比如,拾捡他人遗忘在自己房屋场所内的物品,一般人认为获得该遗忘物并无过错。因此,若认定“文件传瑜助手”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个人信息,将存在较大争议。为了消除这种争议,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可以对此作出统一的解释。

再次,微信经营者应当加强防范,通过协议约定微信使用者禁用“文件传输助手”及其头像设置同名、类似名。微信经营者应当提高这方面的技术,让他人完全无法设置这类容易导致混淆的名称。有人投诉后,客服则应马上核实,保存有关证据,按照约定停止服务等有效处置措施,绝对不能置之不理。

贺小电提醒,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微信使用者应当小心。任何法律、协议,都无法防范所有小人,出现问题,也不是都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有效救济。因为这涉及证据等诸多因素。就算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权利,但危害已经产生,最多也是事后得到一定的补偿。而维权已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因此,平时应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误中圈套,不要给他人有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朱伟辉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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