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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起纠纷,且看法官如何根据交易习惯止纷争
刘某
出库单上没有我的签字,就不能证明我收到了货物,我有权拒付货款。
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因发生争执到法院打官司时
书面合同是一个重要的证据
但是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法院可否根据交易习惯来断案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案情回顾
2022年5月,仙桃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护公司)与刘某达成口头加工承揽协议,约定由刘某提供生产防护服的原材料,防护公司将其加工成防护服成品后交付给刘某。之后,双方多次进行交易并完成结算。
2022年8月,防护公司向刘某交付了9000余件成品防护服,加工费为6400余元。但刘某对该加工费不予认可,拒不结算。防护公司遂将刘某诉至仙桃法院。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张沟法庭庭长陈丹依法查明,防护公司与刘某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对于货物数量、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及结算方式等重要事项亦未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诸多争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常进行商务合作,已形成了一套双方默认的交易习惯,因此在没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可将交易习惯作为裁判依据。
对于2022年8月交付的防护服,刘某辩称因自己未在出库单上签字,应视为未收到该批货物。经审理查明,防护公司提交的出库单上显示其于2022年8月14日、16日、18日、22日、24日、26日均向刘某交付过货物,结合刘某对防护公司交货期限“一般是两天一交货”的庭审陈述,可推定2022年8月20日前后,防护公司的交货频率为两天,结合防护公司提交的出库通知单、仓库管理员的证言,以及送货员于2022年8月20日在刘某仓库拍摄的货物照片及视频,可以综合认定,防护公司已将上述防护服交付给刘某,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刘某应向防护公司支付相应货款。故对防护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该笔6400余元加工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频率大大增加。为使交易过程更加顺畅,买卖双方在交易行为开始前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方式、价款、货物检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在交易进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收发货单据等重要凭证。若发生争议,应及时沟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应整理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END
编辑:杜飞宇
初审:彭鸿基
核稿:许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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