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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解读来了→

2024-03-01 17: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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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二)》解读

解读 • 聚焦

3月1日(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修(十二)”)将正式施行。该修正案一共八条,字字聚焦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注重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近年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及法治营商环境优化呼唤更为完善的法制护航。刑修(十二)体现了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强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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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将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内部人员纳入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有利于落实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增加了对国有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关背信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刑罚上,其他公司依照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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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增加了有关“服务”的规定。上述修改有利于减少企业内部的贪腐,有效降低民营企业反腐的规制门槛,切中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痛点难点。

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有关规定

腐败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完善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定,也是历次刑法修改的主线之一,此次修刑也不例外:

一是将党中央确定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从重处罚

增加:

►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的;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等。

体现了党对涉及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领域行贿犯罪的惩处决心。

二是提高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提高情节特别严重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防止以单位行贿来规避处罚,推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认定的发展。

三是对其他贿赂犯罪的规定作出了一定修改

体现了本次修法严惩行贿受贿的立法精神。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现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增加“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二)》推行后的展望

《刑法修正案(十二)》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充分说明“重受贿轻行贿”的做法已经成为了过去式,不仅要治理行贿犯罪的源头,还要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系统化治理行贿受贿犯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可能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更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自首、检举揭发等;另一方面也能促使人民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建立起绝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知,将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打造社会廉洁氛围、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治理腐败犯罪中充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前后对照表(附全文)

编者注:文中红色字体部分为个别修改内容;蓝色字体部分为新增款项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前后对照表

罪名

刑法(2021年版)

刑法(2024年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ND

供稿 | 刑庭 康阳 张蔚然

编辑 | 橙橙 栗子

校审 | 贵香

往期回顾

原标题:《今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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