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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用小礼品引诱路人转发二维码,推广虚假兼职广告获刑

2024-03-04 17: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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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上栗县法院 上栗法院

转发二维码到微信群

即可领取小礼品

以为天降馅饼,实则暗藏陷阱

◀ 案情介绍 ▶

2022年7月,彭某通过他人了解到,以免费送礼品的方式,吸引路人使用手机将所推广的二维码转发至符合要求的微信群中,就可从上线处获得报酬,每推广一个群可获益12至15元。

8月3日,彭某邀集了任某先后在江西崇仁、乐安、上高、万载、上栗等多地从事该“地推”活动,共获利三万余元。

2022年8月9日,吴某在某微信群内扫描二维码后被诈骗了11万余元。8月13日,彭某、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赔偿了吴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任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惩处。

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地推”是指在街上随处可见扫码加好友可获赠小礼品的推广者,是一种职业,主要推广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产品。当前,部分“地推”人员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提供的二维码是用于上游犯罪人员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仍以“送礼品”的方式推广发送二维码及扫码后弹出的招聘、刷单、兼职等诈骗类广告宣传信息至不特定路人手机微信群中,致微信群中成员可能面临被上游犯罪人员诈骗的风险。

对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方面,要擦亮眼睛,切不可因贪图蝇头小利转发来历不明的二维码或信息,不要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另一方面,不要随意点击、扫描陌生链接、二维码,一旦涉及转账、汇款等要求时要警惕,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标题:《两男子用小礼品引诱路人转发二维码,推广虚假兼职广告获刑》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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