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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妇女名誉权、隐私权,法院这样判!
编者按: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清远法院发布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关注妇女权益,筑起全社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防线!
基本案情//
何某与陈某原为恋人,在恋爱期间,陈某在何某醉酒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了何某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后两人因感情纠纷,陈某将何某的隐私照片发至其微信朋友圈,并配上侮辱性文字,该朋友圈被多人点赞评论,1个多小时后陈某删除了该条信息。因两人朋友圈有大量交集,何某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对陈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后何某就医显示存在中度焦虑症状,遂到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英德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征得何某同意,拍摄了他人隐私照片,并将该照片公开在其朋友圈,加之双方朋友圈关系存在相互交集,其发布他人的隐私照片并配以侮辱性文字,势必对何某的个人声望及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明显贬损与降低了何某的名誉,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隐私权、名誉权的侵权。结合陈某发布该信息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何某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等。最终,判决陈某赔偿何某精神损害50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该案陈某在恋爱期间未经同意拍下女方隐私照片,后因感情纠纷在社交平台发布女方隐私照片并配侮辱性文字,不仅对女方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亦使女方受到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此提醒女性在亲密关系中要注意保护自身隐私,恋人之间处理感情、经济纠纷亦要守法,不应通过泄露对方隐私、贬损人格等方式进行发泄或威胁。
原标题:《侵犯妇女名誉权、隐私权,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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