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小案件大道理丨婚内出轨“小三”并赠与财产,原配可追回吗?

2024-03-06 01: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FOCUS ON US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晋中中院审理了一起因丈夫赠与婚外“第三者”钱财、违背公序良俗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8日,毕某与郭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至今仍在存续期间。2018年10月,王某与郭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该不正当男女关系维持至2021年6月。在此期间,郭某给王某支付、消费多笔金额。毕某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其不当得利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毕某与郭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毕某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两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王某与郭某基于双方间的不正当关系,郭某未经过毕某的同意,单方面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转移或交付给王某的行为,直接侵害毕某的财产权益,于法有悖,王某占有该财产的行为亦于法无据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对毕某诉请要求王某返还财产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王某返还毕某人民币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自己并不知道郭某已婚。且一审认定金额及物品有误。

二审法院查明:有8000余元在由郭某转账给王某后,王某并未收取,之后又转回了郭某处。另,毕某提供的一家人一起外出旅游时郭某所发布的朋友圈截图,证明王某从开始就知道郭某有家庭。经二审法院审查,该朋友圈未设置分组可见,属于公开的朋友圈。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在扣除相应未收取款项后,王某返还毕某人民币4万余元。

02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返还。”本案中,郭某在有配偶情况下与王某婚外交往并赠与王某财产,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更有悖于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基于赠与无效,王某因该赠与取得的财产丧失了法律基础,其所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十七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03

参考意义

女子应自重,不做菟丝花、不做凌霄花,不依附于男人,应当像舒婷的《致橡树》中写道的,自强自立,做一株木棉树,有自己的生活和追求。女子应明白,即便通过婚外情做小三获得一些财物补偿,最终也会因侵犯情人配偶一方合法财产权被追索,导致人财两空,得不偿失,而且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遭人唾弃,实不可取。

原标题:《小案件大道理丨婚内出轨“小三”并赠与财产,原配可追回吗?》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