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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占绿毁绿不可取,这群普陀人高效处置“还绿于民”

2024-03-11 11: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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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天气逐渐变暖,不少工地重新开始了施工。宜川路街道辖区内也有不少小区修缮项目工程承载了居民们的期盼。然而,近日城管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某居民区的修缮项目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涉嫌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情况。

城管马上对该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工地系某建设公司负责,该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考虑到老旧小区停车位紧张,为了不占用小区停车资源,就将施工材料堆放在小区公共绿化带内,钢材、黄沙、砖块等施工材料直接压坏了绿地内的植物,同时也并未按照施工规范对临时使用绿地进行报批和对绿化带进行固化。经过现场调查取证,现场共有两处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一处占地长12.4米,宽0.3米;另外一处占地长15.8米,宽1.3米,两处共计30.46平方米。

对此,城管对涉事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在日后的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后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涉事公司也对上述违法情况供认不讳,表示日后会加强监管工作,并且接受了罚款。

无独有偶,在去年9月城管收到居民反映,辖区内有一工程公司也在综合修缮施工过程中涉嫌破坏绿化,城管对该情况立案调查,也对涉事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小区综合修缮是一项民生工程

为不少“悬空老人”

特殊人群提供了便利

接下来,宜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将继续对辖区项目工程进行监管

让居民在享受小区便捷设施的同时

也能感受到宜居的绿化环境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

城市绿化是为了

美化环境、扮靓城市

给市民创造更加宜居的环境

广大市民、单位应爱护公共环境

自觉保护城市绿化

共建美丽城区

擅自破坏、砍伐、侵占、损坏

城市绿化属于违法行为

将面临行政处罚

因影响安全、采光、病虫害枯死

项目建设确需修剪、移植、砍伐

占用城市绿化的行为

必须要依法依规报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小知识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按临时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士、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记者:普陀区融媒体中心宜川分中心

原标题:《小区占绿毁绿不可取,这群普陀人高效处置“还绿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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