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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最高法复核“姐弟坠亡案”:为何“瑕疵”也当重视?

澎湃特约评论员 柯锦雄
2024-03-12 20: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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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姐弟坠亡案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执行了死刑。日前,澎湃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获得的该案死刑复核裁定书,裁定书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回答了核准死刑的理由,特别是最高法还回应律师提出的“程序瑕疵”问题,表示“虽有瑕疵,但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公正审判”。

张波、叶诚尘共谋、策划杀害张波的两名亲生子女,张波系直接凶手,叶诚尘对杀人行为的启动、推进、实施均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两人是“双主犯”,获得死刑是罪有应得。但是,最高法在死刑复核中直面了“程序瑕疵”,这也当重视。这不是为两人“喊冤”,相反严格证据标准、强调程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必需,不应被“大而化之”。

律师提出的程序瑕疵问题有三个方面,分别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听取律师或值班律师意见,庭前会议。

首先,辩护律师提出,公安机关非法搜查扣押二被告人手机,所获电子数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最高法则认为,公安人员虽扣押张波、叶诚尘手机的程序存在瑕疵,但制作了提取及封存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二被告人亦签字确认,在扣押视频中对扣押手机表示同意。二审期间,公安人员对相关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提取扣押二被告人手机获取相关证据不属于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初,其指导思想是防止冤假错案。冤假错案往往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因此非法证据排除集中在非法言词证据上,以此遏制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行为。而程序上非法的实体证据,即使是采取违法的方法去收集,如违法搜查、扣押,只要不是程序严重违规,一般瑕疵可补正。这也正是最高法在承认相关扣押程序存在“瑕疵”之后,还是认为,在经过事后二被告人签字确认等程序,可以予以补正,不予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

其次,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未听取律师或值班律师意见,第一二审程序存在庭前会议未通知张波辩护人等情形,影响公正审判。最高法认为,辩护律师所提意见或无相关事实、法律依据,或所涉诉讼程序虽有一定瑕疵,但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公正审判。

值班律师制度,是2020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的新制度,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但值班律师并不属于辩护律师,其权限来源是2020年8月20日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法律层级较低,其意见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相比要弱很多。

据此,最高法在认定相关诉讼程序虽有一定瑕疵之后,还是认为“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公正审判”。

最高法能够回应这些问题,恰恰反映了这些问题在实践当中可能存在普遍的适用争议。虽然在本案当中,这些程序瑕疵问题并不影响事实认定和公正审判,但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不能止步于此。从个案当中发现的实践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当中予以解决。辩护律师每一次对程序问题提出的质疑,都有可能成为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公正完善的机会。

可能,一些人会回过头来质疑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认为律师是“无事生非”,为犯罪分子脱罪不惜“胡说八道”。其实,辩护律师为一个“无罪之人”所做的所有辩护,实际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帮助法官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辩护律师的存在促使法官兼听则明,注意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观点,避免偏听偏信,防止作出不公正的定罪量刑。

刑法的目标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审判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法律事实与真实的事实毕竟无法一模一样。相较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缺乏一种客观标准。就如罗尔斯所说,刑事审判只能实现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因而可以说,辩护律师在程序上的“较真”是追求正义的一种方式,也是在促进司法公正。

枪毙两个杀人凶手,很简单,只需要一秒钟;而完成对两个凶手的公正审判,则需要司法机关付出极大的努力:夯实证据链,严格审视诉讼程序,特别要仔细厘定其中的“瑕疵”,因为人命关天,哪怕是在国人皆曰可杀的情况之下。

    责任编辑:沈彬
    图片编辑:乐浴峰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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