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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重疾险理赔却被拒?法院:依法赔付!

2024-03-14 11: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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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买了重疾险

申请理赔时却被拒绝

这到底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

2020年11月6日,李女士家人在A保险公司处为李女士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赔付37.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2022年9月9日,李女士由于身体不适到医院看诊,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及结节性甲状腺肿,该病情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类型,于是李女士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是A保险公司却以李女士在投保前有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

李女士思来想去,都没印象自己有过既往病史。不料保险公司回复的既往病史竟是李女士在2020年7月11日被医院诊断的妊娠期糖尿病。

李女士感到非常气愤,如今李女士不幸患上的是甲状腺乳头状癌和结节性甲状腺肿,保险公司却以李女士在几年前在妊娠期间短暂患有妊娠糖尿病为由拒保。为维护自身权益,李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7.5万元。

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隐瞒病史!”

保险公司辩称李女士在投保时,公司员工已询问其健康情况,但李女士告知其身体没有存在异常,且李女士在合同的“健康告知”中全部勾选“否”。在李女士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经查发现李女士在投保前已患有妊娠期糖尿病,存在健康异常。保险公司称李女士理应如实告知却选择隐瞒,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需承担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应当理赔

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仅询问了李女士是否患有糖尿病,而未进一步询问李女士是否患有妊娠糖尿病。同时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在订立合同时曾向李女士解释该糖尿病的含义或糖尿病的含义包含了妊娠糖尿病。

李女士虽在妊娠期间有妊娠糖尿病,但妊娠期糖尿病一般在产后6周会恢复正常,且并无证据证明李女士妊娠结束后患有糖尿病,李女士对妊娠糖尿病并不负有应当告知义务。

故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向李女士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7.5万元。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限制保险人“擦边球式”扩大解释

承办法官唐群认为,妊娠糖尿病是孕期妇女中晚期常见的疾病,一般在产后6周会恢复正常,与一般大众认知的尚无法彻底治愈的1型糖尿病和2型糖尿病,在患病人群、致病机制、能否治愈存在明显差异,医学上的诊断治疗也强调妊娠糖尿病应当与妊娠期前已经确认糖尿病的糖尿病合并妊娠相区分。

李女士作为不必然具备医学知识的投保人,如果未经保险人特别提示说明,并不当然会将妊娠糖尿病等同于一般大众认知的糖尿病。本案依法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明确保险人应当履行详尽说明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不能以“打擦边球”、扩张解释概念等方式拒绝赔付保险金,应当重视完善行业标准规范,加强对孕期妇女、重大疾病患者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弘扬和谐、平等、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标题:《买了重疾险理赔却被拒?法院:依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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