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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该怎么赔偿?

2024-03-14 16: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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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任职于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某快递分拨中心工作时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被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被认定为工伤,王某要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双方因此成讼。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王某作为劳动者在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经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六个月,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庭审后娄王记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认可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愿意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但该公司成立不久,确实没有能力负担王某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王某也表示如果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春节前能一次性支付其部分款项,其愿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与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保,王某工作时摔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受伤后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该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经双方充分协商,该公司在调解当天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王某部分款项,王某放弃部分请求数额,调解结案。如该公司不支付王某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及向用人单位追偿制度,但实践中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用人单位追偿难以实现。当事人起诉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裁判标准不宜过于宽泛,要作相对严格的审查。应当由当事人先对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当事人已起诉的,经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仍无力支付或部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最高院关于行政审判认定起诉条件及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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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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