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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进行赌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2024-03-14 17: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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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过节,在微信群里抢红包是大家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然而个别不法分子却利用“抢红包”的形式组织网络赌博,让娱乐悄然“变了味”。2018年,我经手办理一起夏某华等12名被告人开设微信群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的案件,涉案赌资累计巨大。最终,法院通过法理分析和法律解释,释明组建微信群赌博与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相似性与契合性,以网络赌博犯罪相关法律规定定罪量刑,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刑事司法理念创新、实践创新。目前该案已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文|江山市人民法院 江华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夏某华开设微信赌博群,使用赌博软件以抢微信红包金额来计算点数,以“牛牛”方式比点数大小进行赌博,从庄家赌资及从赢家中每局按5%抽头获利。夏某华系微信赌博群群主,负责赌博群的总管理。除他本人之外,他还邀请、招收十多人参与管理,有的负责操作赌博软件手机APP,有的负责邀请人员进群赌博及在微信群里顶庄赌博,有的负责发包手或者财务、兑奖等工作。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分别占有赌博群股份或领取“工资”。2017年2月,本案案发时涉案赌资累计上千万,个人非法获利不等。

审理过程

本案涉及组建微信群赌博行为定性和情节认定的问题。审理过程中,我查阅了有关开设赌场罪的所有法律规定、文献资料,但有关司法解释对以此种方式组织赌博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没有明确规定。我又在各大平台进行检索,发现相似案例比较鲜见,无法提供可资借鉴的裁判方案与思路。踌躇之际,我在反复翻阅两高联合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时有了启发。夏某华等人组建微信群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无论是人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途径和方式、专业化程度,都与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比如,都是以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为媒介,都接受或者代理投注,都有利润分成等。因此可以参照适用网络赌博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就犯罪数额而言,在网络赌博案件中,涉案赌资实行累计计算往往数额巨大,而被告人的实际获利却与赌资大小没有必然关系。开设赌场者的获利主要依据赌博的局数或者输赢的数量抽头,促使其不断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不是赌资的大小,而是抽头的数额。所以,相比于赌资,抽头渔利数额和非法所得数额应当作为更为重要的量刑情节。

经过充分讨论,合议庭一致认为,夏某华等12人组建微信群进行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涉案犯罪数额,夏某华等7人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宣判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

1.开设微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在微信红包赌博中,发起者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2.组建微信群赌博,在人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途径和方式、专业化程度等方面,与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可以参照适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3.凡为赌博目的而投入的资金,均应认定为赌资。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法官心语

法律不可能完全罗列或者普遍适用于“总是变化”的社会关系,因此,正确的理解和解释法律也是人民法官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与传统赌博相比,网络赌博行为隐蔽,更具虚拟性,其危害性更强,并且呈现出传销式传播的特点。本案被告人以组建微信群的方式赌博活动,完全具备网络赌博的犯罪特征。本案中对“开设赌场”的解释,符合法律解释的形式逻辑、思维逻辑和实践逻辑,既贯彻落实了罪刑均衡的原则,又彰显了严厉打击赌博犯罪的司法态度。

案子办结之后,我的思考没有止步。本案犯罪手段新颖,法律规范又不甚详尽,使我在审理时一度面临“找法困难”的问题。如果将我的审理思路提炼成案件裁判规则,也许能为类案审理提供助益。经与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探讨,我就本案撰写了案例分析,被《刑事审判参考》刊用(第1347号),后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进一步提升了案例的参考价值。

遥想1990年我初任审判员时,办案可供参考的案例资料少之又少,遇到法律适用分歧,只能埋头查阅书籍或向同事、领导探讨求教。我拿着“一根烂笔头”边刻苦钻研、边虚心求教,历经数年才慢慢累积形成自己的裁判思维和经验。

如今30多年过去了,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收录了大量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能够有效明晰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新一代的法官们不必如我当年一般迷茫苦恼,他们能够随时抓取鲜活、精准的案例参考素材,更轻松地得到思路上的启迪。站在前辈的肩膀上以万案为师,办案更加高效、裁判更有底气、成长也更为快速。每每想到此,我都既欢喜又欣慰。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是一项事关传承司法基因和赓续法治血脉的重大基础性司法工程。每一个鲜活的案例都凝聚着“思考”的力量、闪耀着“能动”微芒,将这些匠心都收集起来,必能“薪火相承”书写“新时代”公正司法的缱绻初心,必能“积跬致远”奏响“新征程”能动司法的华美弦歌,必能“聚沙成塔”绘就“中国式”为民司法的宏伟画卷。

案例库的建设,任重而道远,能够为这样伟大、壮丽的事业添砖加瓦,我倍感荣幸。

转自:浙江天平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绩溪县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进行赌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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