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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普法小讲堂第八十四期

2024-03-13 23: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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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如何处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八条规定,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四)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仲裁或者诉讼、终结仲裁或者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原标题:《人社普法小讲堂第八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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