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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案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到底是哪一年的二手挖掘机?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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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二手交易有风险
原告:胡某
被告:张某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因生产需要,预购一台挖掘机,其在网上看到被告张某发布的二手挖掘机出售信息后,通过微信与张某联系并商议二手挖掘机买卖事宜,案涉二手挖掘机价格为55000元,张某告知胡某案涉久保田牌进口挖掘机是2020年出厂的,2022年年报关,是正宗进口的,胡某要求张某将报关单照片向其发送,张某未发送。
胡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后向张某支付定金及货款55000元。后张某将案涉挖掘机及有本人签名的《闲置旧设备(挖掘机)转让合同》通过货车物流方式运输到胡某指定的目的地。在验货过程中,胡某发现该挖掘机质量存在极大问题,直接无法正常使用,且该挖掘机并非2020年生产,进出口手续均不齐全。胡某当即与张某沟通退款退货,张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
经查明,案涉二手挖掘机标记出厂日期为2014年。
裁判结果
勐腊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因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挖掘机,存在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返还其款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闲置旧设备(挖掘机)转让合同》;
二、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胡某支付的挖掘机款55000元。
典型意义
二手交易是一种循环利用闲置资源的方式,不仅可降低消费成本,也让交易更高效便捷。
随着二手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各种品类,如手机、家电、服饰、书籍等。但二手交易存在一定风险和隐患,如质量缺陷、假冒伪劣、诈骗欺诈等,这些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
因此,消费者在进行二手交易时要有一定的判断力和风险意识,避免盲目贪图便宜或轻信他人。同时,对于卖家来说,在二手商品交付前,应当如实向买家将新旧、实时状况加以说明,做到诚信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标题:《从法院案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到底是哪一年的二手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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