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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文:从管理维度分析公交坠江事故,理性找对策

朱明华/人民法院报
2018-11-2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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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11月26日消息,10月28日上午,一辆公交车在重庆市万洲长江二桥上撞断护栏坠江,车上15名人员的遇难令人惋惜痛心。悲剧已经发生,损失无法挽回,但教训应当吸取,我们应当注意到暴力袭击公共汽车司机的事件目前频发,我们不能热衷于事故表象的评论和谴责,不能局限于肇事人员的责任追究,也不能过多苛求于车上人员的见义勇为,应从管理视角多维度分析公交车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理性寻找相关对策,以从根本上减少危害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车内外各方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因素。

一是公交车司机的劳动管理。从现有工作管理看,一般公交车司机不愿意中途停车。但如果将停车解决纠纷也视为公交车司机的重要工作内容,可以适当减少当日的驾驶趟数,公交车司机可能在遇到纠纷时就乐意先停车,从而可以避免矛盾升级。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重庆公交坠江事故”中的肇事中年妇女刘某暴力袭击司机冉某前双方有足足5分钟的口头争执,但冉某一直未有停车或减速的行为,车辆在争执中行驶为最终坠江悲剧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这与公交公司对司机的日常劳动管理显然有一定的联系,公交公司关于车上相关纠纷的处理可能缺乏对司机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虽然有相关规定但疏于培训和管理。对公交车司机的劳动管理内容,不能完全由公交公司安排,因为公交车明显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加入相关强制性停车或减速的内容,为司机停车解决纠纷创造内部工作环境。

二是公交车的交通管理。行车过程中,交通规则就是公交车司机心中的红线,车内的纠纷化解在潜意识中是第二位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桥梁及距离桥梁50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重庆公交坠江事故”中的公交车坠江前行驶在重庆万州长江二桥桥梁上,且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的口头冲突已经加剧,但桥梁显然又属于公交车司机非常忌讳停车的地段,我们不能排除司机冉某当时存有想停车但又忌讳交通法规的矛盾心理。

三是不遵守公交规则的信用管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客,公交车的特点和基本运行规则就是到站停车,所有乘车人都应当遵守这一基本规则,要求公交车随便停车明显是一种违法和失信行为。对于行驶过程中无理要求公交车停车、无理霸占他人座位等不遵守公交规则的人员,可以通过相关立法进行相应的信用惩戒。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对违反公交规则情节轻微,未影响司机正常安全驾驶的,可以授权公交公司进行相应的信用惩戒,如禁止相关人员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时间段如上下班高峰期内乘坐公交车。

四是公交车内的治安管理。由于公交车及车内人员的双重流动性,车内人员发生纠纷,一般情况下都以自行和解解决为主。公交车司机因车内矛盾遭到乘客轻微辱骂、威胁往往也是一忍了之或者对骂几句了事。轻微违法的肇事人员一般无人追究,这给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让公交车司机的心理蒙上了阴影。根据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关于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的分析报告显示,约三成案件的公交车司机面对纠纷时选择避让。针对上述情况,公交车内的治安管理应当从两方面加强,一是支持公交公司和主管部门对有关乘客限制乘坐公交车的信用惩戒,如受到公交信用惩戒的有关乘客强行乘车等,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二是适度增加治安处罚力度。对在公交车上殴打司机、控制抢夺公交车操作装置等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适度增加治安处罚力度,因为前述行为明显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容易造成社会恐慌,社会危害性较其他场所明显偏大。

一个火星在一定环境下可以变成火苗引发火灾。但在另一个环境下火星可能自动熄灭。公交车上发生纠纷不可怕,只要我们正视纠纷发生的原因,积极完善相关管理法规,为纠纷的化解提供完善的法治环境,事故就会避免,悲剧就不会重演。

(原题为《从管理维度看“重庆公交坠江事故”》)

    责任编辑: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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