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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妹说法 | 第116期 最高法彩礼返还新规解读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是现实远比规定复杂得多,总有根据现有规定无法解决的难题。对此,最高法在2024年1月1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通过明确裁判规则,对彩礼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具化、细化和规范。民法典>


《规定》解决了法官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无法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让彩礼返还问题成为了审判实践的难点。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考虑,一些法官在裁量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时会综合案情酌情考虑,但是因为没有标准,加之各个法官的生活经历和各地情况不尽相同,最终导致各地法院的裁判混乱,既违背了司法原则,又给当事人的选择造成困扰。
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新规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相结合,形成了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给审判法官以明确的裁判依据,也给遇到相关情况的普通人提供了明确的参考。民法典>


不是所有的花费都得返还,彩礼才需要返还在司法实践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厘清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虽然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其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而恋爱期间的赠与物很多并非彩礼,不具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增进感情的一种纯粹赠与。如果纠纷中涉及这种赠与,完全可以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应当全部纳入彩礼范畴,否则,将使彩礼的范围无限扩大,更加不利于纠纷解决。
所以,《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此外,《规定》还首次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此类财物或支出通常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因此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此前,在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按照《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如果全额返还就忽略了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实现了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仅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在未登记的情况下,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是考虑返还比例的法定因素,这有利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婚约双方父母也能成为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根据中国的传统习俗,一对新人的婚姻往往不全靠自己操办,在彩礼的给付过程中,也常常有双方父母的参与。而在以往的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对于这一问题,《规定》充分考虑了传统习俗,将涉及彩礼的纠纷一分为二进行了明确。
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在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普法
嘉
宾
宋艳丽,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陕西省妇联“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专委会副主任、方睿家族事务办公室创始合伙人。专注于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纠纷及纠纷后心理建设相关法律事务。原标题:《秦小妹说法 | 第116期 最高法彩礼返还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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