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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阴阳合同”为逃税手段,“揭下面纱”意义几何?律师解读

吴馥梅/潮新闻
2024-03-20 13:23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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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许多人对“阴阳合同”一词并不陌生。

自2018年演员范冰冰偷税漏税事件爆出后,“阴阳合同”一词便频频进入公众视野。此后数年,尽管公众目光一直聚焦,但该现象却在文化娱乐等行业层出不穷。

图源:央视新闻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其中,《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

见不得光的“阴阳合同”正式明确为逃税手段,这一动作传递了什么信号?明确标准、划清界限,揭下“模糊面纱”的意义何在?对此,潮新闻联系业界律师进行解读。

层出不穷的违法案件,藏于暗处的“阴阳合同”

2018年,范冰冰因涉税问题被处罚金8.84亿元;2021年,郑爽偷逃税超4000万被罚2.99亿;2021年,薇娅偷逃税被罚13.41亿……

近年来,文娱行业知名人物因偷税漏税“翻车”的案例层出不穷,巨大的税额令公众瞠目结舌,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将“阴阳合同”的猫腻揭露于人前。

何为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针对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阴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阳合同”是为逃避监管用于对公备案、报批等目的而不准备实际履行的合同。

图源:视觉中国

“简而言之,阴合同就是‘背地里’签订的,不被公开的合同。而阳合同是公开的合同,见得光的合同。”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莉说。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爱武告诉潮新闻记者,在“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其实已有多个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了“阴阳合同”。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就提到了二手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工作意见》也提及了涉“套路贷”犯罪中的“阴阳合同”问题。

由此可见,该现象不仅“泛滥”在娱乐圈,其在建筑工程、房屋拆迁、二手房买卖、股权转让等领域均多有发生。而“阴阳合同”的出现,从根源上讲,源于对纳税行为的主动逃避。

“阴阳合同”效力如何?此前如何认定?

那么,在此之前,“阴阳合同”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呢?“以往理论和实务界对‘阴阳合同’的效力有一定的争议,但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符合条件的‘阴阳合同’是无效的。”张爱武说。

在税法层面,税务机关则会根据当事人的交易实质来判断如何进行税收征管,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阴阳合同”,税务机关一般会否认“阳合同”的效力,依据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来进行税款的计算和征收。

图源:视觉中国

而在民法层面,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依据前款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无效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被隐藏合同为事实基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纳税不容“阴阳”,此举传递了何种信号?

此前,在具体实践中,对偷逃税款案件的定性一直是争议焦点,业界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的定性也存在不同理解。

刘莉指出,以往对针对偷税行为的定性一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认定标准,但是其中的表述较简单,对于‘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和‘不申报’都不够具体,操作起来过于抽象。“这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阴阳合同’明确为逃税手段,进一步完善了税务机关的认定标准,使行政与刑事更有效的衔接。”

图源:视觉中国

此次“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认为: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情形,属于《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由此可见,这一条款是对《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逃税罪中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手段即“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纳税申报”所做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张爱武认为,此举主要考虑到该行为在涉税犯罪行为中已较为突出,尤其是在文娱等行业。“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列举出来,进一步明确了该类税收犯罪的标准。”

图源:央视新闻

同时他也强调,虽然有关负责人在司法解释发布会答记者问中提到了“阴阳合同”问题常见于文娱行业,但前述《解释》所指的“阴阳合同”并不仅仅适用于文娱行业,任何行业中出现以“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构成犯罪的,都应当适用《解释》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法律面前,不容“阴阳”。“此举将有利于精准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同时也能通过刑法的威慑功能,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遵纪守法。”张爱武说。

    责任编辑:张珺
    图片编辑: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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